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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楼司镇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镇区市场设置与管理的通告

来源: 羊楼司镇 发布时间: 2016-12-23 11:34 浏览次数: 1

 

镇直各单位、社区:

为进一步改善集镇生活环境,规范集镇市场经营秩序,着力提升集镇整体形象与宜居指数。根据《临湘市城乡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划行归市。为方便群众生活,加强食品安全和经营秩序管理,镇区设立三个中心农贸市场即尖山农贸市场、中洲小型菜市场和定子北街农贸市场,原尖山农贸市场整体搬迁至新市场。

二、加强市场管理。集贸市场建设者要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内部管理,经营户要守法经营。具体要求如下:

1、集贸市场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集贸市场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配备服务管理人员,制定治安、消防、卫生等制度,为入市经营者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维护集贸市场秩序;同时,应创造条件开展代储代运和信息、咨询服务业务。

2、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当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的许可证、合格证。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可不办理前款规定的证照。

3、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统一划定的区域进行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

4、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国家有定价或者指导价格的,应按照国家定价或者指导价格出售;国家要求明码标价的,应当明码标价。

5、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6、禁止在集贸市场销售国家规定不准上市或者不准在集贸市场销售的物品。

7、经营者不得以串通、要挟、胁迫等手段霸占经营场地、垄断商品货源,操纵市场物价,强迫他人买卖,欺行霸市。

8、经营者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有害有毒、失效、变质的商品和其他假冒伪劣商品。禁止在肉类食品和其他商品中注水、加砂,坑害消费者。

9、经营者不得以诱骗的方式销售商品,骗取他人财物。

10、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短尺少秤。

三、严查违法经营。加强镇区范围内市场秩序管理,对游商小贩、出店经营和占道为市的,由镇城管队进行劝导、阻止,屡教不改影响道路通行和镇容镇貌的依法进行处理。

暴力抗拒执法的报由公安部门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证经营、私自设市和违反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工商部门牵头,派出所、城管队配合进行查处和取缔,并依据《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