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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人民群众信访代理制度

来源: 信访局 发布时间: 2017-03-15 15:57 浏览次数: 1

临湘市人民群众信访代理制度

为保障信访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效预防和化解群体访、越级访,进一步依法规范和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代理的范围

本村、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辖区内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信访事项;不属本村、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职权范围,确需向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的问题;涉及本辖区内较多群众的切身利益,并有越级信访苗头的有关事项。

二、信访代理的人员

1、村、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干部;

2、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较为熟悉政策法律法规且热心为民办事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老党员或居民代表等。

三、信访代理的形式

信访代理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如确需走访的,应当在信访代理人员的组织下推选代表,并由信访代理人员带领1—2名居民代表逐级上访。

四、信访代理的方法和步骤

信访代理整个过程实行“包整理、包反映、包反馈、包稳定”。即信访代理人员对平时听取、收集的社情民意和信访苗头事项要予以研究分析,对确需向上一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的问题,经归纳整理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反映。对反映的情况,上一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有处理意见和结果的,要及时传达,如有信访人仍不理解的,要做好耐心解释和说服教育等工作;对一时尚无处理意见、结果或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协助做好稳定等工作。

五、信访代理的要求

1、信访代理人员应向广大群众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要本着有理、有据、有节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信访事项,促进信访问题的妥善处理,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2、信访代理人员要切实履行信访代理职责,经常注意听取和收集社情民意,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并带有信访苗头的事项,要及时向村、居委会上报信息,并予以研究分析,对有关情况确有必要向上一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的,需归纳整理后按照一定程序反映,同时做好相关群众工作。

3、信访代理人员代理信访,要严格遵守《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提出,自觉做到依法、文明、逐级、有序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