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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财行罚[2016]第19号

来源: 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16-11-21 15:04 浏览次数: 1

临财行罚[2016]第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知单位:临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彭小阳

地    址:临湘市建设局大楼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16]5号)文件精神,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16年10月30日11月3日,对临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及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财政监督检查。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已查实的问题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检查发现,该单位2015年公车维修、公车投保未执行定点保险,两项违规金额达101202元,具体见财政检查工作底稿。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湖南省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第二条“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标准为:县(市、区)级:单项5千元以上或者批量2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一)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规定的采购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之规定,责令单位自行整改,补办相关手续。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及《财政检查报告》

2016年11月21日

主题词:行政 处罚 决定书

抄送:岳阳市财政局、临湘市人民政府

临湘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