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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财行罚[2016]第18号

来源: 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16-12-08 16:02 浏览次数: 1

临财行罚[2016]第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知单位:临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柳德皇

地    址:临湘市政府大楼五楼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16]5号)文件精神,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16年11月7日9日,对临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2015年1月至12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及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财政监督检查。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已查实的问题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违纪金额149400元。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违规发放津补贴现象,违规金额149400元。具体情况见财政检查工作底稿。

此行为违反了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和临湘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津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依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的通知第十一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31号)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的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并对违规发放的2015年1月至12月签到补助20000元予以收缴,其余款项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局自行收缴归位。

你单位应上缴财政罚没收入20000元,请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财政罚没收入专户。

收款单位:临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户:86091560001797798012

开户银行:临湘市信用合作联社

逾期不缴,每天按应收缴额加收3%的罚款。你单位如对以上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岳阳市财政局或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及《财政检查报告》

2016年12月8日

主题词:行政 处罚 决定书

抄送:岳阳市财政局、临湘市人民政府

临湘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