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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财行罚[2016]第08号

来源: 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16-10-13 14:01 浏览次数: 1

临财行罚[2016]第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知单位:临湘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  韧

地    址:临湘市长盛西路45号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16]5号)文件精神,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16年9月6日至21日,对临湘市房地产管理局自2015年元月至12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及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财政监督检查。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已查实的问题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原始凭证不合法,违规金额356869元。 检查发现,该单位在一年的时间内,均存在使用交通运输专用发票报销干部交通补助无具体明细、用富食村发票报销办公费无具体明细、用鞭炮发票报销看老开支无附件及明细作为支付凭证等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报账现象,违纪金额356869元。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七条“不得使用不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有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决定对单位处30000元的罚款,上缴市财政。

(二)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4820元。检查发现,该单位有超范围、超标准开支情况,违规金额4820元。

此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2013年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之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之规定,决定责令单位向当事人追回财政资金4820元,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三)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检查发现,该单位(含二级机构)2015年公车维修、公车投保未执行定点维修和定点保险,两项违规金额达19286元。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湖南省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第二条“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标准为:县(市、区)级:单项5千元以上或者批量2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一)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规定的采购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之规定,决定责令单位整改,补办采购手续。

你单位应上缴财政罚没收入30000元,请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财政罚没收入专户。

收款单位:临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户:86091560001797798012

开户银行:临湘市信用合作联社

逾期不缴,每天按应收缴额加收3%的罚款。你单位如对以上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岳阳市财政局或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及《财政检查报告》

2016年10月13日

主题词:行政 处罚 决定书

抄送:岳阳市财政局、临湘市人民政府

临湘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