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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财行罚[2016]第05号

来源: 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16-07-11 10:00 浏览次数: 1

临财行罚[2016]第0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知单位:临湘市职业中专

法定代表人:徐楚良

地      址:临湘市城西中路61号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16]5号)文件精神,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16年5月31日至6月6日,对临湘市职业中专自2014年元月至2015年12月两年的财务收支情况及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财政监督检查。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已查实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截留、挪用财政收入。检查发现,该单位将国有资产有偿出借出租收入截留、挪用,违规金额357329元。具体情况见工作底稿。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之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和第十五条第一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在其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决定责令临湘市职业中专限期整改,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将应缴未缴的非税收入357329元解缴市财政,并处60000元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检查发现,该单位2014年至2015年采购课桌椅家、添置办公电脑、购置教学用具(购置摄像机)等,未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违规金额67425元。具体情况见工作底稿。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湖南省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第二条“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标准为:县(市、区)级:单项5千元以上或者批量2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1]591号)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规定的采购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决定责令单位整改,补办采购手续。

(三)挤占、挪用向学生收取的专项费用。检查发现,该单位挤占、挪用向学生收取的专项费用(学生伙食费利润),违规金额867969元。具体情况见工作底稿。

此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27号)第三条第二款“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学校和教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交费学生。”和第五条第一款“代收费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的规定。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27号)第六条第一款“各地要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价格、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之规定,决定单位退还向学生收取的早餐节余费用,无法向学生家长退还的部分,由市财政予以收缴。

(四)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检查发现,该单位除正常发放津补贴外,存在违规发放津补贴现象,违规金额950033元,具体情况见工作底稿。

此行为违反了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和临湘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津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的通知第十一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31号)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单位追回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950033元,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你单位应上缴财政罚没收入60000元,请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财政罚没收入专户。

收款单位:临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户:86091560001797798012

开户银行:临湘市信用合作联社

逾期不缴,每天按应收缴额加收3%的罚款。你单位如对以上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岳阳市财政局或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及《财政检查报告》

2016年7月11日

主题词:行政 处罚 决定书

抄送:岳阳市财政局、临湘市人民政府

临湘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