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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工程管理中心城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书

来源: 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15-06-29 00:00 浏览次数: 1
临湘市市政工程管理中心
     经调查,我局采购办发现你单位城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存在未实行政府采购的问题。根据2014年第66次市长会议精神要求,为了加强城市交通管理,治理交通拥堵等问题,会议明确了城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你单位在城区建设了道路护栏及交通隔离护栏道路标线改造工程。该项目于2015 年 1月开工,于 2015年5月完工。以上项目审定上限值为188.4万元,但你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湘财购〔2013〕7号)第二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五十九条、七十一条规定,对你单位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行为予以改正。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将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行政府采购,违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该罚款应于本处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上缴市财政。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附罚没款缴款帐户:
执收单位编码:03530
执收单位名称:采购办
收款全称:临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收款帐号:86091560001797798012
开户银行:临湘市信用联社
收入项目:罚没收入
收入项目编码:05019901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