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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

来源: 商务粮食局 发布时间: 2023-11-14 09:56 浏览次数: 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的通知》(商办建函〔2020〕144号)、《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制度》、《湖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湘商建20211号)、《湖南省财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和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湘商建20213号)等文件精神,确保临湘市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项目有序实施,特制定临湘市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为政府委托或授权建设,并全额使用示范专项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临湘市商务粮食局负责项目的统筹谋划、审批、管理、日常具体工作及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调度、拨付和监管。

第四条 申报项目及管理应遵循科学发展、公开公正、规范运作、突出重点、示范引导、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和程序择优选择承办单位。

第六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等竞争方式遴选相关项目承办企业,在市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项目及其承办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企业)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子商务或物流、培训等业务。

)申报单位(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支持方向,属于市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支持项目。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中标后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主体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项目申报单位(企业)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表。

(四)项目实施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中标单位(企业)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后,项目建设内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十条 中标单位(企业)在项目确认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行为,商务粮食局取消项目承办单位资格,追回已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所造成的损失由该企业自行承担。并对项目承办单位、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3 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办单位或项目责任人在本市范围内申报任何电子商务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

(三)按照市商务粮食局、财政局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商务粮食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商务粮食局组织的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或好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商务粮食局反馈。

(八)建立项目执行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单位每个季度应向商务粮食局详细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情况等。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按时申报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采用组织联合评审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商务粮食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商务粮食局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或审计。

(三)对于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疑问,需要现场验收的, 组织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实地验收。

(四)商务粮食局对拟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商务粮食局组织重新复核。

(五)申请延期并予核准的按延期完工期限申报验收。

(六)商务粮食局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或者验收不通过的通知文件。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向商务粮食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三)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

(四)项目投资审计报告及有关发票复印件。

(五)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六)其他相关材料(含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七)可以选择提供其他关于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主要建设内

容的。

(二)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三)未经商务粮食局批准,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超过项目规定的完成期限内未能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

(五)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实施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收回已支持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需要复核的验收项目,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商务粮食局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核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及业务指导等。

(二)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验收等。

(四)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配合市商务粮食局做好项目管理、调度、验收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 做好项目资金管理、拨付等工作。

第二十条 市审计局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配合市商务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做好项目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企业)在项目确认后,应按照

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行为,商务粮食局取消项目承办单位资格,视情况追回已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并对项目承办单位、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办单位或项目责任人在本市范围内申报任何电子商务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商务粮食局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有关项目实施企业、个人串通、弄虚作假,蓄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临湘市商务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