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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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防汛应急预案(2017)

来源: 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17-06-29 10:15 浏览次数: 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应对洪涝灾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南省防汛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岳阳市防汛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洪涝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军地协作,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预防为先、防抗结合的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防汛应急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由市委书记任政委,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市委副书记任副政委,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任顾问,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人民武装部政委、各分指挥部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日常工作)、市水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人武部、市发改局、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供销社理事会、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水务局、市消防大队、市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邮政局、国网临湘供电公司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防指下设工程技术组、水文气象组、宣传组、秘书组、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救灾补损组、后勤接待组、蓄洪安全转移组、督导组等工作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市水务局。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防指

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汛工作;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对抗洪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重大防汛经费、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组织收集、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防汛抗洪以及转移安置、灾民救助和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工作。当长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并呈继续上涨趋势,长江干堤和湖区堤垸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从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市防指各工作小组,在市防指统一办公,并视汛情发展情况增调人员、加强力量,全力服务于防汛抗灾工作。

2.2.2 市防办

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并报告雨水情、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等情况,提出防汛救灾方案及建议;协调督促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参与防汛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防指成员单位

市水务局:负责防洪排涝工作的行业管理;收集雨情,提供水情、洪水预报;根据调度方案组织制定临时度汛方案;负责所辖防洪排涝工程的运行管理;组织防洪抢险工作,指导督促重大险情的抢护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市委宣传部新闻中心:组织市内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宣传报道防汛救灾工作;负责防汛抗灾的信息统一发布;负责协调境内外新闻媒体的采访及资格审查、资料发放。

市发改局:负责做好有关防汛建设工程项目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的安排工作;协调安排防洪排涝建设、分蓄洪安全建设、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抢险物资储备的计划。

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防洪排涝用电负荷及成品油供应;保证防汛通信畅通;组织、督促本系统做好防洪保安、灾后生产自救工作;紧急情况时,组织防汛抢险后备队。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防汛抗洪经费预算;协同市防指成员单位向省市直相关部门单位申请特大防汛抗洪转移支付资金;会同市防指成员单位提出防汛抗洪经费分配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市民政局:及时查灾、核灾、统计灾情,负责灾民生活救助工作;会同市防办做好灾情发布、上报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优先保障防洪排涝工程征地、抢险用地等工作;做好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制定隐患点处置方案,落实防御措施,并监督实施。

市住建局:负责督促本系统有关单位做好防汛保安工作;做好市中心城区的防洪保安工作;做好本系统防汛抢险队组织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岳阳海事局、市公路局、驻地方海事组保障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组织修复水毁公路、桥梁,保障防汛抢险运输畅通;根据市防指命令依法组织征调交通运输车(船)进行抢险救灾;负责组织实施水面交通管制,协同做好防汛抢险特别通行证的发放工作;分蓄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做好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工作;负责防汛救灾运输经费的申报与结算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洪涝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救灾建议,对救灾补损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做好农业洪涝灾情统计工作。

市教体局:负责学校防灾减灾常识教育工作;指导、督促本系统做好防汛抗灾工作,落实人员、财产安全转移等措施。

市卫计局:负责制定防汛救灾卫生应急工作方案和灾区疾病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向灾区派遣疾病防控队和医疗救援队;负责制定救灾防病所需医药器械计划。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落实防汛抗灾措施,指导督促各镇、街道办事处做好尾砂(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供销联社:根据市防指命令,负责有关防汛物资的储备和调运;负责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

市水文局:负责市域主要河湖的水文观测,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市规划局:负责参与灾后重建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打击盗窃防汛物资、破坏防洪与灌溉工程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和防汛网络安全工作;负责汛期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维持灾区抗灾抢险秩序;协助做好灾区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市消防大队:负责做好灾区防火扑救工作。

市人武部:根据防汛抢险需要,及时协调组织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防汛抗灾任务;负责协调援岳部队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市政府督查考评办:负责督查各成员单位防汛救灾期间的值班值守与应急工作。

市移动公司:负责灾区移动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防汛移动通讯的通信畅通,确保雨水情自动测报信息传送安全。紧急防汛期间,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移动通讯工具。

市电信公司:负责灾区电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文监测站、气象监测站的电信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抗灾、水文气象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防汛、水文、气象的各项优惠措施。

市邮政局:负责保障防汛抗灾的邮件传递及邮路畅通。

市应急办:协调指导防汛抗灾的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有关工作;负责审查防汛救灾应急预案。

国网临湘供电公司:负责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和设备抢修;保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用电;负责分蓄洪区电力线路保安及分洪后灾区的电力恢复工作。

2.3 专家组

市防指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防汛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 各级防指建立雨水情监测系统,作为预防预警和指挥决策支撑平台。

3.1.2 市气象、市水务、市国土等部门负责当地灾害性天气、洪涝、山洪地质等灾害的监测预报,并向各级防指及时报送信息。

3.1.3 市防指严格按照雨水情收集、汇报制度以及险情登记、汇报制度等做好信息收集、研判、报告工作。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我市辖区内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务部门要提前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市级防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市防办积极协调水文部门,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依据。

3.2.2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市级防指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相关准备工作。必要时,由当地镇(街道办事处)组织低洼地区群众及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3 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要编制群众安全转移方案,按权限报防指审批。

(2)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加强监测预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向上级防指和同级防指报告。

(3)运用蓄滞洪区时,当地镇(街道办事处)、防指及时启动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按照相关方案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山洪灾害可能发生的地区,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应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务、气象、国土等部门要密切联系与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发布预报预警。

(2)市防指组织国土、水务、气象等部门对山洪灾害易发区编制山洪灾害防御方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山洪灾害易发地点和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等。

(3)山洪灾害易发区要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等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要加强观测、巡逻等频次,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采取报警、转移群众等措施,并及时将重要信息向防指报告。

4. 应急响应

根据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分为:IV级(一般)、III级(较大)、II级(重大)和I级(特别重大)四级。

4.1 IV级响应

4.1.1 IV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IV级响应:

(1)24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或6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且笼罩面积达到1500至2500平方公里,或6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笼罩面积超过500平方公里;

(2)长江干流沿线堤垸、湖区堤垸水位逼近警戒水位,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堤垸出现一般险情;

(3)气象部门预报,我市部分地区将出现强降水过程等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洪涝灾害;

(4)我市辖区内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4.1.2 IV级响应启动程序

市防办根据天气预报、雨水情、灾险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市防指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指挥长决定启动IV级响应。

4.1.3 IV级响应行动

由市防指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指挥长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不定期进行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视汛情发展情况,成立市防指有关工作小组,服务防汛抗灾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的防汛救灾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相关镇(街道办事处)指导防汛工作。市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关闭一线防洪大堤沿线穿堤建筑物,及时转移物资、人员,清理、疏通通道,防汛队员上堤巡查,水务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险情处理工作。

4.2 III级响应

4.2.1 III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III级响应:

(1)24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或6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笼罩面积达到2500至5000平方公里,或6小时降雨量150毫米以上、笼罩面积超过500平方公里;

(2)长江干流沿线堤垸、湖区堤垸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将逼近保证水位,万亩以上堤垸出现较大险情;

(3)气象部门预报我市将出现明显强降雨过程,并会造成较严重的洪涝灾害;

(4)湖区内涝严重,主要内湖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堤防出现险情,气象部门预报仍将出现强降雨,且危及周边群众等公共安全时;

(5)我市辖区内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

4.2.2 III级响应启动程序

市防办根据天气预报、雨水情、灾险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市防指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指挥长决定启动III级响应。

4.2.3 III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副指挥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到岗就位,统一指挥全市防汛抗灾工作,并定期进行防汛会商,研究抗洪救灾对策,发布指示和命令。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的防汛救灾工作。包片防汛的市级领导和市直部门单位责任人视汛情发展赶赴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当地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乡级防汛指挥机构分析水利工程险情状况,提出处置意见,部署抗洪抢险,加强水库等各类防洪工程的调度运用。

4.3 II级响应

4.3.1 II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II级响应:

(1)24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或6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笼罩面积达到5000至7500平方公里,或6小时降雨量200毫米以上、笼罩面积超过750平方公里;

(2)长江干流沿线堤垸和湖区堤垸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万亩以上堤垸出现溃垸性严重险情;

(3)长江干流沿线堤垸和湖区堤垸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并继续上涨;

(4)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安全;

(5)湖区内涝严重,主要内湖水位超历史最高水位,内湖堤防出现严重险情;气象部门预报仍将出现强降雨,且危及周边群众等公共安全时;

(6)我市辖区内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0人以上、50人以下。

4.3.2 II级响应启动程序

市防办根据天气预报、雨水情、灾险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市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11级响应。

4.3.3 II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政委、指挥长及全体成员到岗就位,领导和部署全市防汛抗灾工作,并视汛情发展随时召开紧急会议,分析未来天气变化情况和洪水发展趋势,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实时调度人力、物力、财力参加抗洪抢险。发布紧急通知,督促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贯彻上级部门关于抗洪抢险的指示精神,随时向省、市防指,市委、市政府通报情况。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本行业抗洪抢险工作。包片防汛的市级领导和市直部门单位责任人赶赴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当地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市人武部根据市防指要求调动兵力,做好处险抢险工作。必要时由市防指发出动员令,各级各部门单位及社会团体严阵以待,听候调遣。

4.4 I级响应

4.4.1 I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I级响应:

(1)24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笼罩面积大于7500平方公里,或6小时降雨量200毫米以上、笼罩面积超过1000平方公里;

(2)长江干流沿线堤垸和湖区堤垸水位接近或超过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3)大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城镇安全;

(4)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5)万亩以上堤垸发生溃垸或一个重点堤垸发生溃垸;

(6)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我市境内蓄洪垸蓄洪;

(7)我市辖区内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0人以上。

4.4.2 I级响应启动程序

市防办根据天气预报、雨水情、灾险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市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

4.4.3 I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政委、指挥长及全体成员到岗就位,领导和部署全市防汛抗灾工作,随时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市防指紧急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包括公安、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人员)并调集物资全力抗洪救灾。包片防汛的市级领导和市直部门单位责任人赶赴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派出应急工作组奔赴灾区。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本行业抗洪抢险工作。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投入抗洪救灾。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加强防守,科学调度,做好蓄洪垸启用准备工作。市防指随时召开专题会商会,处理解决抗洪救灾面临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及时向省、市防指,市委、市政府通报相关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和命令,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必要时,市防指依法宣布全市或部分镇(流域)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市防指依法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各级防汛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应急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国土、海事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4.5 应急处置

4.5.1我市水库、江河堤防、水闸、泵站、输水渠道或管道等水利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指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发出警报,并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工作,迅速组织队伍抢险,力争避免垮坝、堤防决口、垮闸等恶性事件发生。

4.5.2 对因水利工程垮坝、决口等引起的大量灾民,市防指要协调民政等部门单位实施紧急安置与救助。

4.5.3 湖区非常洪水的防守调度及蓄洪垸紧急救生、群众转移等按省、市防指相关方案组织实施。

4.6 信息发布

市防指按照《临湘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7 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江、河、湖干流控制站水位退出警戒水位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市防指联合市政府应急办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1.1 各级防指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应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1.2 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上级部门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6号公布)进行补偿。

5.1.3 相关部门单位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5.1.4 各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境)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市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5.2 总结评估

全市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对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等情况予以全面总结,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估,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全市各级防指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足额的防汛抢险物资,平时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所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灾物资供应,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6.2 通信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防汛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防汛应急需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各级通信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防汛、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6.3 经费保障

将防汛、抢险、救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救灾应急所需。当启动防汛III级及以上响应后,由市财政部门按防汛指挥机构首长指令调度防汛资金投入防汛抗灾工作。

市民政、农业、卫计等相关部门分别向省、市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等经费,用于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镇(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防汛避灾减灾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防汛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2 责任追究

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汛情灾情等信息,或在防汛应急处置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防办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修订完善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