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人民政府令(LXDR—2022—00006 〔2022〕第1号)
来源:临湘政府网   日期: 2022-11-03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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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人民政府令

(LXDR—2022—00006  〔2022〕第1号)

为切实做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以下命令:

一、禁火期:2022年8月27日至2023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市区域内所有林地、城市园林绿化带及森林边缘300米范围内的林缘地。

三、禁火规定:禁止在林内或林缘地烧荒、烧田边地墈、烧火土灰;禁止在林内烧制木炭;禁止在林内或林缘地吸烟、用火驱蜂驱兽、野炊、烤火取暖;禁止在林内或林缘地焚烧杂草、垃圾;禁止在林内或林缘地点香烧纸、烧祭品及上坟送明火灯、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未经许可炼山造林;禁止机动车司机、乘客在林内或林缘地向车外丢弃烟蒂、火种。

四、处罚措施:凡违反本令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 长

2022年8月27日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湘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LXDR—2022—01004  临政办发〔202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临湘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日

临湘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推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湘环发〔2020〕24号)等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湘市范围内各行业领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由临湘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生环委办)统一受理和交(督)办。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权向市生环委办进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第二章  举报与受理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以通过来电、短信及微信等方式向市生环委办举报。市生环委办举报电话:0730-3730426,15367030599(微信同号)。

市生环委办受理举报后根据部门职责规定或属地管理原则,向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属地镇(街道)(以下统称信访处理单位)进行交(督)办。

第五条  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办法进行举报: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偷排直排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

(四)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类、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废水的;

(五)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弃物的;

(六)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控设施的;

(七)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未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八)向禁止养殖区或天然水体投肥投饵进行养殖活动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信访处理单位受理举报后,在办理期限内,举报人不得向上级或本级机关重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

第七条  市生环委办牵头建立健全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交、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个人或社会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核查与处理

第九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条  信访处理单位对举报情况要限期核查,调查核实原则上在60日内完成,因案情复杂最多可延长30日。

第十一条  核查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和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人员组织开展,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对已查实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对已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迅速采取措施,限期消除;对未及时查处而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举报处理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核查属实应当给予奖励的,信访处理单位应于每月3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审批表》。

第四章  奖励资金和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市政府设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基金,奖励举报资金及日常运营费用从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市生环委办和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标准核准、资金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每季度由市生环委办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批一次,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发放上季度举报奖金。举报奖励发放工作由市生环委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举报人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的;

(二)举报内容必须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具体的时间、地点等有价值的线索材料;

(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或虽然掌握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

第十八条  对举报人酌情给予200至2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受理部门责令相关单位(个人)已立行立改的奖励200元;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信访处理单位对相关单位(个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予以行政处罚的奖励500元;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信访处理单位对相关单位(个人)进行立案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的奖励1000元;

(四)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信访处理单位对相关单位(个人)进行立案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的奖励2000元。

第十九条  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只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以受理时间为准),对其他举报人予以表扬。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对象不明、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二)举报前已经新闻媒体曝光或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的;

(四)举报人未明确参与有奖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五)举报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撒网式”举报,影响调查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市生环委办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不适用信访受(处)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

第二十三条  信访受(处)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向被举报人或单位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除生态环境综合管理部门之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按照《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湘市贯彻落实省政府第十次全会

目标任务清单》《临湘市贯彻落实省政府

第十次全会短板工作清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2〕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临湘市贯彻落实省政府第十次全会目标任务清单》《临湘市贯彻落实省政府第十次全会短板工作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落实。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

临湘市贯彻落实省政府第十次全会目标任务清单

总体

要求

目标任务

牵头

领导

责任单位

一、全力以赴促发展

狠抓经济运行调度。以月保季、以季保年,力争三季度经济增长重回6%以上,确保全年GDP突破328.5亿元、力争337.8亿元,一般公共预算地方收入力争突破8.944亿元

蔺  佳

姚铁军

市发改局

市科工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商务粮食局

市贸促会

临湘高新区

狠抓重点行业企业。用好用足减税降费、财政金融及减租减息等政策,“一业一策”解决产业问题,“一企一策”纾解企业困难

狠抓重大政策落细。盘点评估现有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完善政策、研究出台新的政策,进一步提高直达性、扩大受益面、增强获得感

狠抓重要举措落实。对稳大盘、保安全、惠民生的重点工作、重要抓手,要细化任务、紧盯进度、抓实保障。尤其要深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用改革的办法推动举措落实

狠抓战略合作落地。密切跟踪我市与国家部委、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和中央企业、“三类500强”企业达成的合作事项,确保落地见效

二、慎终如始防疫情

从严强化防控举措。对照疫情防控“九不准”要求和第九版防控方案,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加强公共交通管理,坚决守住重要卡口输入关、重点人群监测关、重点场所防疫关

黎建平

市疫情防控

指挥部

办公室

市直各部门

单位

各镇(街道)

从快处置散发疫情。完善以快制快的疫情处置工作机制,一旦发生疫情,第一时间采取果断措施,做到发现快、响应快、处置快

从实强化四方责任。拉紧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链条,让病毒无机可乘、无缝可钻

三、紧盯重点抓进度

强化“三大支撑”。全力保障荆门—长沙特高压工程施工环境

姚铁军

市发改局

国网临湘

供电公司

相关镇(街道)

培育市场主体。加快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行动,形成市场主体梯度培育格局,力争全年新设市场主体6066户,新增规上工业企业16家、净增14家

蔺  佳

杨  善

市科工局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增强产业实力。将产业发展“万千百”工程与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五好”园区建设、十大产业项目等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协调服务,及时解决产业企业发展中的困难问题。全力培育后备上市企业1家;争取园区综合排名进入全省前50名,亩均税收争取达到4.5万元/亩

蔺  佳

李  伟

市发改局

临湘高新区

市科工局

市政府金融办

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十个坚决”措施,实施一批突破性、引领性举措,擦亮“一件事一次办”品牌,力争年底前实现全部涉企事项“一网通办”,重点高频事项“全程网办”,更多事项“全省通办”“一件事一次办”。抓好国、省营商环境评价迎评工作,力争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涉及相关领域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综合排名进入先进行列

杨  善

市优化办

市行政审批

服务局

四、协同发力扩需求

扩大有效投资。分类整理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项目,列出“洽谈未签约、签约未开工、开工未竣工、竣工未投产、投产未达产”等“五未”项目清单,分类解决资金、用地、用能、审批和施工环境等实际问题,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确保市重点建设项目100%完成投资

蔺  佳

市发改局

临湘高新区

市贸促会

激发消费潜力。完善促进消费持续恢复措施,着力提振住房、汽车、教育等热点领域消费,打造一批“夜间经济”地标和打卡地,加快线上线下消费融合,力争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15.2亿元,增速8.5%

李开龙

黎建平

姚铁军

市商务粮食局

市住建局

市教体局

促进外贸较快增长。深入开展“稳外贸百日攻坚”,进出口总额力争完成4亿元

蔺  佳

姚铁军

市商务粮食局

市贸促会

五、安稳架牢三农压舱石

稳定农业生产。抓好“三夏”生产,确保全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84.4万亩、产量35.1万吨以上;实施六大“强农行动”,争创省级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1个和省级产业强镇或特色小镇1家;落实中央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求,坚决完成中央、省、县三级粮油储备任务,守住54.23万亩耕地底线和47.81万亩永久保护基本农田的两条底线目标,抓好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整改

李伟峰

李开龙

姚铁军

市农业农村局

市乡村振兴局

市商务粮食局

市自然资源局

抓好农村建设。深入实施“千村美丽、万村整治”工程,抓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分区分类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争创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1个,岳阳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3个,本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8个

李伟峰

市农业农村局

市乡村振兴局

市人社局

促进农民增收。多渠道增加农村居民的经营性、工资性、财产性、转移性收入,强化返贫监测、稳岗就业和产业帮扶,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六、持之以恒惠民生

办好民生实事。确保省级10件重点民生实事按时按质完成,把教育、医疗、城市改造等民生问题解决好

市实事办

抓实就业优先。落实国务院稳岗拓岗等政策措施,加大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帮扶,确保城镇新增就业0.4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市人社局

兜牢保障底线。切实保障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病重残、低收入家庭等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李伟峰

市民政局

七、协调发展社会事业

促进文旅融合发展。以办好省运会为契机,精心打造一批精品景区景点、旅游线路,促进文旅行业加快恢复发展,提振文旅市场信心

杨  善

市文旅广电局

促进教育事业均衡。推动“双减”走深走实,规范校外培训,增加公办义务教育学位,促进普通高中发展提升、学前教育优质普惠、义务教育城乡均衡。确保如期保质完成“化减民办义务教育学位566个”“优化整合小规模学校9所,新建改扩建14所,维修改造12所”的年度目标任务

黎建平

市教体局

促进医疗卫生提质。持续深化“三医”联动改革,扩大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加快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建设,更好满足群众多元化医疗需求

黎建平

市卫健局

市医保局

八、齐心协力保安全

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坚决落实国务院安委会“15条”硬措施,纵深推进“百日攻坚”行动,抓好消防、森林防火、学生防溺水、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坚决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李  伟

市安委办

抓实防汛抗旱工作。一手抓防汛,切实防范洪涝灾害,一手抓抗旱,全面保障城乡居民用水安全和农业灌溉用水需要

李伟峰

市应急管理局

市水利局

各镇(街道)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按照“全市各地区隐性债务化解累计达到或超过40%;各地区债务率和债务风险等级只降不升,风险水平稳步改善”的目标,有序完成年度化债任务,坚决杜绝风险事件的发生

李  伟

市财政局

岳阳惠临公司

确保社会和谐稳定。防范和化解信访维稳、社会治安、金融运行、基层财政、房地产等领域风险隐患;围绕“保民生、保安全、保抗旱、保增长”目标,确保迎峰度夏电力供应安全稳定;全面落实上级交办问题整改,强力推进“夏季攻势”,不断改善环境质量

杜卫东

李开龙

姚铁军

李  伟

市信访局

市公安局

市政府金融办

市财政局

市住建局

国网临湘

供电公司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

临湘市贯彻落实省政府第十次全会短板工作清单

序号

短板工作

具体情况

牵头

领导

责任单位

1

市场主体中企业占比偏低

截至6月底,全省企业占比为22.81%,而我市企业占比仅15.63%。同时,今年以来我市企业占比持续走低

杨  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规上工业企业数量“进不抵退”

上半年,全市新增规上工业企业5家,仅完成岳阳市定任务的31.25%,累计退出1家

蔺  佳

市科工局

3

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进展有待加速

2017年以来,中央和省共交办我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60个,今年需整改销号7个,上半年已完成5个,完成率71.48%

姚铁军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临湘分局

4

环境空气质量有待改善

上半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3.62,在全省排名第86位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湘市畜禽养殖禁养区

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LXDR—2022—01005  临政办发〔202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临湘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临湘市人民政府同意,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9日

临湘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禁养区划定面积

本次划定禁养区总面积为476.368km2。其中禁止建设养殖场区域面积为292.147km2,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面积为184.221km2。

二、禁养区划定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规模畜禽养殖场,规模畜禽养殖场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46号)认定。

三、禁养区划定结果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政函〔2016〕176号),龙源水库为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长沙等14个市州第二批乡镇级“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函》(湘环函〔2019〕231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全省第三批141处乡镇级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湘环函〔2019〕241号),我市乡镇级“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11个,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区域面积为6.747km2,龙源水库南干渠禁养区面积为1.11km2,铁山水库北干渠禁养区面积1.15km2,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区域总面积为110.071km2。此次饮用水源地禁养区总面积为119.078km2(见附件1)。

(二)自然保护区禁养区

临湘市黄盖湖自然保护区为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91.7km2。黄盖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为禁养区,总面积为57.76km2;实验区不做划定。2018年,我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洞庭湖区5000亩以上内湖堤岸陆域水平纵深1000m划定为禁养区,黄盖湖实验区已纳入禁养区范围,结合本次划定禁养区总面积为91.7km2(见附件2)。

(三)风景名胜区禁养区

我市风景名胜区共2个,分别是:龙窖山风景名胜区、五尖山国家森林公园。龙窖山风景名胜区为省级风景名胜区,总面积为74.94km2,核心景区面积22.58km2,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区域面积52.36km2。五尖山国家森林公园为国家级森林公园,总面积为28.79km2,核心景区面积7.0km2,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区域面积21.79km2。此次风景名胜区禁养区总面积为103.73km2(见附件2)。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

依据《临湘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临湘市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全部划入禁养区,禁养区总面积为40.92km2(见附件3)。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禁养区划定应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

1.已退养内湖、水库区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湘政发〔2015〕5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各类位于生态敏感区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湖泊禁止开展畜禽养殖。2018年,洞庭湖区5000亩以上内湖和1500亩以上内湖堤岸陆域水平纵深1000m分别划定为禁养区,我市5000亩以上内湖黄盖湖、冶湖、涓田湖已完成退养和搬迁工作,退养面积分别为70km2、11.3km2、3.75km2;1500亩以上内湖上下中山湖、定子湖、陈家湖、洋溪湖、萝卜湖和忠防水库集雨面积范围等已完成退养和搬迁工作,退养面积分别为3.06km2、1.4km2、1.3km2、3.34km2、2.34km2。2017年,云溪区饮用水源曹峰水库上游区域实施退养搬迁工作,总面积为1.56km2。已退养内湖、水库区域总面积为28.05km2(见附件4)。

2.重要河流岸带

临湘市水系主要由长江干流水系、黄盖湖水系和洞庭湖水系等三大水系组成,其中,长江干流水系主要由长江临湘段、洋溪湖及沿江直排沟渠等水系组成。2018年,我市对长江干流(临湘段)岸线延伸至陆域500m范围实施了退养和搬迁,岸线总长度38.58km,禁养区面积为19.29km2。

黄盖湖水系主要由新店河、源潭河水系组成,游港河属洞庭湖水系。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防洪、防涝的堤防、间堤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至5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少于10米)为管理范围”,第十六条第四款“引水工程、水轮泵站、水力发电站的拦河坝两端向外延伸50至200米,河床、河堤护砌线末端向上下游各延伸500米为保护范围”,河流岸带禁养区总面积为92.89km2(见附件4)。

源潭河河流长度为48km,流域面积为405km2,流经区域包括临湘市长安街道、云湖街道、五里牌街道、聂市镇、羊楼司镇等5个镇、街道,河堤岸外侧向外延伸200m,无堤岸区以最高水位线向外延伸200m范围纳入禁养区,禁养区总面积为19.2km2。

新店河河流长度为63km,流域面积为390km2,流经区域包括羊楼司镇和坦渡镇2个镇,河堤岸外侧向外延伸200m,无堤岸区以最高水位线向外延伸200m范围纳入禁养区,禁养区总面积为25.2km2。

游港河河流长度为74km,流域面积为738.2km2,流经区域包括羊楼司镇、忠防镇、桃林镇、长塘镇、詹桥镇和白羊田镇等6个镇,河堤岸外侧向外延伸200m,无堤岸区以最高水位线向外延伸200m范围纳入禁养区,禁养区总面积为29.2km2。

(六)其他区域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明确指出:各地要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对依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法、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禁养区,按照“谁划定、谁管理”的原则,由相关部门依法加强规范管理。

本次禁养区划定仅将以下重点区域及管理原则列出,未将具体范围纳入禁养区强制管理范围,相关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

1.基本农田保护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按照上述要求,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列入禁养区,实际管理中,应以各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边界为依据,进行监督管理。

2.重要文物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按照上述要求,重要文物保护区域内也应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实际管理中,应以各个重点文物保护区域的管理边界及具体管理要求为依据实施保护。

3.森林公园

根据《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二十九条在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进行房地产等项目开发,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填堵自然水系;(二)采石、采砂、取土、采矿、放牧、围湖造地、建造坟墓、毁林开垦、毁损溶洞资源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

按照上述要求,森林公园内也应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实际管理中,应以各森林公园的管理边界及具体管理要求为依据,由监管部门具体负责。

4.铁路、高速公路、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等区域

根据《规模化畜禽场良好生产环境第1部分:场地要求》(GB/T 41441.1-2022),不应在市域内铁路、高速公路、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m以内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源潭河、新店河、游港河河堤岸外侧向外延伸200-400m,无堤岸区以最高水位线向外延伸200-400m,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逐步退出。

除上述禁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养区,在适养殖区内要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及环境保护要求。同时,要依法依程序办理国土、农业、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配套完善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将对周边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四、禁养区划定管控要求

(一)禁养区管控要求

在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

1.禁养区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

成立畜禽养殖禁养区退养专班,由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任主任,分管农业的副市长和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广电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主任)为成员,畜禽养殖禁养区退养专班办公室设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对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协调退养日常工作,实施关停或搬迁;在退养过程中,由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广电局等对违反本行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管,属地镇(街道)配合。对禁养区内确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优先支持异地重建。

2.严格执法监管

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畜禽养殖户、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摸底排查并建立环保台账,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户、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日常监管,组织对禁养区内拒不执行关停或搬迁的,依法依规予以退养。

(二)非禁养区管理措施

1.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行为

在非禁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本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和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土地承包(转包)或有关用地(含林地)备案、审批手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施雨污分流,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未建设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自建的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满足相关环保要求的第三方单位代为处理或利用的,畜禽养殖场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在非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2.严格执法监管

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等相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行业监管要求,严格审批。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湘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一览表

2.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禁养区一览表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一览表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禁养区一览表

5.禁养区划定依据

6.相关术语与定义


附件1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一览表

划分区域

禁养区名称

禁养区范围

禁养区面积(km2)

禁止建设养殖场区域

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区域

羊楼司镇

临湘市龙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龙源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内的水域,水域保护面积为0.2km2,一级保护区陆域:水库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陆域保护面积0.1km2

二级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库水域,水域保护面积为3.75km2,二级保护区陆域:龙源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陆域保护面积为37.77km2

41.82

白羊田镇

白羊田镇南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南山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水域保护面积为0.385km2;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以外200米范围,不超过大坝迎水侧坝顶、水库周边山脊线、道路迎水侧路肩,陆域保护面积0.490km2

二级保护区陆域,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不超过县界,陆域保护面积为2.74km2

3.615

聂市镇

聂市镇东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东岳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水域保护面积为0.321km2,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以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大坝迎水侧坝顶、水库周边山脊线、道路迎水侧路肩。陆域保护面积1.084km2

二级保护区陆域:水库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陆域保护面积为0.850km2

2.255

长塘镇

长塘镇何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河洞水库一级保护区: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水域保护面积为0.337km2,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以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主坝和副坝迎水侧坝顶、水库周边山脊线、道路迎水侧路肩,陆域保护面积为0.281km2

二级保护区陆域:水库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陆域保护面积为8.292km2

8.91

长安街道

长安街道办事处沈家冲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沈家冲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水域保护面积为0.09km2;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以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大坝迎水侧坝顶、道路迎水侧路肩,陆域保护面积0.143km2

二级保护区陆域:水库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陆域保护面积为2.178km2

2.411

詹桥镇

詹桥镇团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团湾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水库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的水域,水域保护面积为0.130km2;一级保护区陆域: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以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大坝迎水侧坝顶、水库周边山脊线、道路迎水侧路肩,陆域保护面积0.059km2

二级保护区水域:水库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除外),水域保护面积为2.51km2,二级保护区陆域: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陆域保护面积为37.730km2;引水明渠周边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陆域保护面积为0.27km2

40.772

詹桥镇

詹桥镇水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泉山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水域保护面积为0.012km2;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以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大坝迎水侧坝顶、水库周边山脊线、道路迎水侧路肩,陆域保护面积为0.07km2

二级保护区陆域,水库集雨区范围(一级保护区除外),陆域保护面积为0.423km2

0.505

桃林镇

桃林镇石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石湾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水域保护面积为0.541km2,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以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大坝迎水侧坝顶、水库周边山脊线、道路迎水侧路肩,陆域保护面积0.643km2

二级保护区陆域: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陆域保护面积为3.685km2

4.869

桃林镇

桃林镇蒋家冲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蒋家冲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水域保护面积为0.012km2;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以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大坝迎水侧坝顶、水库周边山脊线、道路迎水侧路肩,面积为0.087km2

二级保护区陆域:水库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面积为0.173km2

0.272

云湖街道

云湖街道办事处栗楠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栗楠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水域保护面积为0.184km2;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以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水库周边山脊线、大坝迎水侧坝顶,陆域保护面积0.487km2

二级保护区陆域:水库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以外),陆域保护面积为5.891km2

6.562

坦渡镇

坦渡镇胜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胜龙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水域保护面积为0.213km2,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以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水库周边山脊线、大坝迎水侧坝顶,陆域保护面积0.807km2

二级保护区陆域:水库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陆域保护面积为3.76km2

4.78

五里牌街道

五里牌街道办事处双塘冲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双塘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下全部水域,面积为0.016km2;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以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大坝迎水侧坝顶、水库周边山脊线、道路迎水侧路肩,面积为0.055km2

二级保护区陆域:水库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面积为0.049km2

0.12

羊楼司镇

五里牌街道

龙源水库南干渠干渠两侧保护范围

龙源水库南干渠一级保护区陆域:引水渠物理隔离区、封闭段两侧纵深30米陆域(不超过分水岭),非封闭段(不含渡槽)两侧纵深50米陆域(不超过分水岭)

二级保护区陆域:引水渠物理隔离区、封闭段两侧纵深二级保护区陆域与一级保护区陆域重合,非封闭段(不含渡槽)两侧纵深1000米陆域(不超过分水岭、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1.11

白羊田镇

长塘镇

桃林镇

铁山水库北干渠干渠两侧保护范围

铁山水库北干渠一级保护区陆域:北干渠物理隔离区、封闭段两侧纵深30米内的陆域(不超过分水岭),北干渠非封闭段(不含渡槽)两侧纵深50米内的陆域(不超过分水岭)

二级保护区陆域:北干渠物理隔离区、封闭段二级保护区陆域与一级保护区陆域重合,非封闭段(不含渡槽)两则纵深1000米内的陆域(不超过分水岭、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1.15

合计

9.007km2

110.071km2

119.078km2


附件2

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禁养区一览表

划分区域

禁养区名称

禁养区范围

禁养区面积(km2)

禁止建设养殖场区域

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区域

坦渡镇

聂市镇

黄盖镇

湖南临湘黄盖湖自然保护区

黄盖湖自然保护区总面积91.7km2

-

91.7

羊楼司镇

龙窖山风景名胜区

龙窖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面积22.58km2

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区域,面积52.36km2

74.94

长安街道办事处

云湖街道办事处

五尖山国家森林公园

五尖山国家森林公园核心景区面积为7.0km2

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区域,面积21.79km2

28.79

合计

121.28km2

74.15km2

195.43km2


附件3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一览表

序号

所属乡镇

(街道)

本次划定范围

禁养区面积

(km2)

1

长安街道

城镇规划范围包含:武广高铁以南,武广高速以东,京港澳高速、临湘大道、五尖山森林公园以北(长安社区、三角坪社区、围城社区、长城社区、麻塘社区、集庄社区部分区域、杨田村部分区域)

8.19

2

五里牌街道

城镇规划范围包含:西以长安河为界,东与羊楼司镇比邻,南抵京港澳高速边界,北抵京广铁路线;

规划控制区:武广高铁以南,长安河以东,最江公路以西,京广铁路以北;(桥头社区、金河社区、南山社区、五里社区、向阳社区、新庄社区、鸿鹤社区、新球社区、火炬村、千针村)

6.31

3

江南镇

城镇规划范围包含:镇建成区范围。谷花社区东抵长江,南抵江南村,西抵新洲村,北抵长江。

滨江规划范围:(儒溪居委会、莼湖居委会、洋溪村及鸭栏村部分区域)

8.56

4

黄盖镇

团山集镇:东抵倒都湖,南抵中蔡湾,西抵萝卜湖,北抵山门口;

广坪、天鹅集中安置点:安置点及周边500米范围

1.03

5

羊楼司镇

镇区建设范围东至坦渡河、西到新屋村、南抵丹家山、北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和武广高铁

2.36

6

桃林镇

桃林集镇:东抵源冲红星花炮厂,南抵源冲陈李组,西抵清泉、何杨、上屋、李家组、桃林镇中学一线,北抵大畈村学堂、方家组;

横铺集镇:东抵苎麻社区岭上组,南抵治水村破塘组,西抵旧李村石桥组,北抵旧李村对门组;

东湖村:东湖村上屋组东湖庙周边500米范围内

1.95

7

聂市镇

聂市集镇:东抵祠堂畈及香花咀,南抵胡家咀及加油站,西抵新屋咀、燕屋,北抵打石湾;

源潭集镇:东抵粮站,南抵台上,西抵新源砖厂,北抵蔡家冲;

乘风集镇:东抵冲头屋,南抵花炮厂,西抵军屋仓,北抵潘家冲

1.12

8

詹桥镇

詹桥集镇:沿S301大界收费站至印石村加油站沿线,新街与老街交汇范围内;

贺畈集镇:东抵余家条,南抵昌前,西抵谈冲,北抵大抄。

0.6

9

忠防镇

汀畈集镇:东至工业小区,南抵富安矿业,西至雅珠冲广场,北抵金坑陆家;

渔潭集镇:东至苏家冲桥,南至基督教堂,西至滑石滩,北至村子元;

大坝集镇:098县道集镇周边范围,北抵忠防水库,南抵6501风景区,东抵邱坪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西抵下屋

0.9

10

坦渡镇

长岭街集镇:东抵大和村交界处,南抵联合村交界处,西抵樊岭组,北抵定湖村交界处;

桐子铺集镇:东抵农胜村部,南抵农胜村与桐子铺街道交界处,西抵头龙水库,北抵联盟村交界处;

坦渡街:省道S203沿线居民集镇区域范围,北抵新店河西抵枫树垄,东抵周家门

0.41

11

长塘镇

长塘集镇:东抵马安山柳家,南抵托坝社区居委会,西抵西塘河港,北抵老粮站

0.58

12

白羊田镇

镇建成区及周边500米范围。东抵铁山水库北干渠,南抵白羊河,西抵长其屋山界,北抵大地石材厂

0.22

13

云湖街道

北邻G107,西抵五尖山森林公园,南抵工业园区,东抵京港澳高速,包括(三湾工业园、南华社区、石咀社区部分区域、王禾社区部分区域、飞跃社区部分区域)

8.41

14

桃矿街道

桃矿集镇范围内,北抵金鑫北路,南抵桃矿中学南部,西抵迎宾路,东抵金鑫东路沿线聚集区

0.28

合计

40.92

附件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禁养区一览表

划分区域

禁养区范围

禁养区面积(km2)

已退养内湖、水库区域

冶湖、涓田湖、上下中山湖,定子湖,陈家湖,洋溪湖、萝卜湖湖泊堤岸陆域纵深1000米内已退养、忠防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已退养,曹峰水库上游区域已实施退养(黄盖湖已纳入自然保护区禁养区范围,此处不再重复划定)

28.05

重要河流岸带

长江干流(临湘段)堤岸延伸至陆域500m范围;

新店河、源潭河、游港河河堤岸延伸至陆域200米范围

92.89

其他区域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

重要文物保护区,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

森林公园内禁止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其他毁坏森林公园资源的行为

-

不应在市域内铁路、高速公路、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以内区域建设规模畜化禽养殖场

-

新店河、源潭河、游港河河堤岸延伸至陆域200-400米范围,为严控区,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逐步退出

-

合  计

120.94


附件5

禁养区划定依据

区域

划定依据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依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依据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依据五:《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5 划定范围

5.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依据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依据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5 划定范围

5.2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依据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依据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5 划定范围

5.3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依据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依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依据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5 划定范围

5.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临湘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

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临政办函〔2022〕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临湘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黎建平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陆伟雄  市政府办副主任

方  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刘林霞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孝平  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卢  琼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专职委员

刘木清  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凯峰  市发改局副局长

胡正爱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学军  市司法局副局长

汪军红  市文旅广电局副局长

李新兵  市卫健局副局长

余永宏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方胜林  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  伟  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刘  婕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副局长

陶  忠  市税务局副局长

李小珊  邮政临湘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张叙清  人民银行临湘市支行主任科员

苏栋华  市委政法委综治督导室主任

钱文光  市科工局工会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以领导小组名义行文通知,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文。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湘市2022年社会投资土地整治

(农用地开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函〔2022〕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临湘市2022年社会投资土地整治(农用地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已经人民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临湘市2022年社会投资土地整治(农用地开发)项目

实  施  方  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4〕34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3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开发管理加强生态保护的通知》(湘自资发〔2021〕7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20〕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编制整体土地整治规划及实施方案,分步实施、逐步开发。

(二)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以“三调”数据为基础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底数,科学分析资源开发潜力和开发适宜性,积极探索符合我市自身条件和需求的整治模式。根据区位结构、自然条件等因素,分区域、分类型推进。

(三)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主体作用,全面调动其主动性、积极性。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村集体利益和农民利益不受损且有增加,实现多方共赢。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土地开发、增减挂钩、提质改造(含旱改水)等措施,对全市各镇(街道)具备灌溉水源和地势相对平坦的村场进行土地整治,预计开发新增耕地1万亩(以省自然资源厅下达选址复核认定书面积为准)。

三、工作步骤

项目于2022年5月初启动,2023年5月底前完成,具体分六个步骤组织实施。

(一)项目选址、认定阶段。项目选址由社会投资主体先行确定拟开垦地块,再由市自然资源局联合镇(街道)进行现场核实,认定符合相关规定后,联合出具选址踏勘报告。踏勘报告确定后,由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衔接,取得水利、林业、环保、农业等部门同意开发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并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镇(街道)进行复核论证评审(岳阳市局专家参与),并向省自然资源厅申报选址复核认定,待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实地复核后下达选址复核认定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各镇、街道;完成时间:2022年5月1日至7月31日)

(二)项目立项阶段。社会投资主体依据省自然资源厅选址复核认定书,由镇(街道)负责社会投资主体与村组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镇(街道)、村出具同意实施书面意见并签章,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开发的书面意见,再报市自然资源局下立项批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各镇、街道;完成时间:2022年8月1日至9月30日)

(三)项目设计、预算评审阶段。社会投资主体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共同考察具有资质的测绘和设计单位各3家以上,通过比选确定1~2家单位完成项目测量、编制设计和预算。设计方案应充分征求当地镇(街道)及村组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旱地及旱改水开发不高于1.1万元/亩、水田开发不高于1.5万元/亩,最终以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结果为准。其它技术服务费按文件规定核算,项目设计评审后报市财政组织评审,出具上限值评审报告。(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局,各镇、街道;完成时间:2022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四)项目实施阶段。社会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并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共同考察3家以上具有监理资质的机构,通过比选确定1~2家实力强、信誉好的监理机构进行监理,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报批,批准后方可实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间: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

(五)项目验收阶段。1.工程验收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从财政审评中心随机抽取1~3家有资质的中介单位,或由市财政评审中心开展工程结算审计,按规定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并完成项目资金支付。2.市自然资源局会同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和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村民代表开展工程初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工程验收报告。3.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实施后的耕地质量,出具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市自然资源局指导社会投资主体完成项目实施的资料并进行收集整理,然后报请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正式验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市水利局,各镇、街道;完成时间:2023年3月31日前)

(六)耕地指标确认及报部备案。项目经上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岳阳市自然资源局在项目验收的基础上进行项目复核,出具项目复核意见,并由市自然资源局,报省自然资源厅进行指标现场核查,下达耕地指标确认书后,按要求完成外业拍照,上报自然资源部占补平衡系统备案入库。(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间:2023年5月31日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局、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市林业局、市审计局及各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统筹协调、督查调度及日常工作。

(二)明确主体责任

1.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严格按“两规、三会、一审”进行项目设计。即:项目设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水土保持、林业等各项规划,必须符合耕地开发设计标准规范;必须召开项目辖区乡镇、村、组、群众代表开征求意见会,设计施工成果技术交流会,设计变更联系会;设计成果必须通过专家评审后才能组织实施。

2.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严格按“三控、三管、一协调”履行监理职责。即:严格管控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成本;切实履行工程项目合同把关管理、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工程信息管理职责;组织协调项目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3.项目验收责任:各验收单位要严格按《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和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7〕33号)和临湘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开展验收工作。组织工作不力,验收把关不严,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的,依法追究验收单位和人员责任。

4.社会投资主体责任:社会投资主体要制定严谨、细致的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组织施工,在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施工原则上不得变更设计方案,如变更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工程量不得纳入工程结算。施工中要主动接受监理和项目所在镇(街道)、村组监管,如有争议,及时向市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项目验收时提出的整改意见,投资主体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直至验收通过。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由投资主体做好采样和评定工作,并与项目所在镇(街道)和村组沟通,确保改造后的耕地及时种植水稻。

(三)保障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筹保障。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开发管理加强生态保护的通知》,补充耕地开发项目后期种植管护期暂定8年,按耕地指标入库面积,预算1700元/亩种植管护费。该费用从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作专户进行统一拨付,耕种管护期满一年后拨付300元/亩;第二年至第八年,每年拨付200元/亩。对其它情况奖励,根据年度耕地指标交易情况,再由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事一议予以研究处理。

(四)实行管护奖惩。对完成土地整治项目且耕地指标确认的镇(街道)按400元/亩的标准进行奖励,村(社区)按300元/亩的标准进行奖励。自然资源部耕地指标入库后,拨付土地综合整治项目40%工作经费,剩余工作经费分别在耕种管护期(无耕地指标冻、扣等情况)满一年后拨付20%,满二年后拨付20%,满三年后拨付20%。如因耕种不到位造成耕地指标扣减,按该镇(街道)耕地指标扣减比例5倍标准相应扣减工作经费。

(五)加强督查问效。各部门单位在全市耕地开发工作中,严禁向投资开发方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向施工方索要好处。对耕地开发项目实施及验收过程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审计局将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全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进行审计。市政府督查室对土地整治工作进行跟踪督查,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耕种管护落实不到位的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要向市委、市政府作书面说明,并由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耕地指标回购及资金拨付

(一)所有确认的耕地和旱改水指标归属市人民政府,社会投资主体的项目成本、合理利润及等级奖励,经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根据自然资源部占补平衡系统入库耕地指标面积与社会投资主体签订回购协议,工程款支付方式以市人民政府和社会投资主体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二)社会投资主体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自然资源局依相关程序,按公开招标形式确定。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12345热线工单办理的通知

(临政办函〔2022〕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热线工单办理水平,根据岳阳市12345热线工单办理规范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受理。承办单位接收转办工单后,应第一时间主动联系来电人,明确诉求和事发地点,并按程序和职责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不得以记录不详细、职能交叉等为由退单或推诿;对工单办理有异议的,须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退回理由要客观真实,并列出有关法律条文或政策法规依据;严禁以“不是本单位职责”等类似理由退回。市政府12345热线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退回申请进行审核,同意退回的,进行职责界定后再次转派。

二、限时办结。各责任单位要按照“百分之百办理、百分之百反馈”的工作要求,在收到工单后2个小时内与投诉人联系并到现场进行处置,督办工单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来电人;对于咨询类求助,能当天答复的当天答复来电人,不能当天答复的,应在收到督办工单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和答复来电人;对群众合理求助类事项,应在收到督办工单7个工作日内办结和回复来电人;对于建议批评、投诉举报类事项,应在收到督办工单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和回复来电人;对于无理诉求和不在受理范围内的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来电人作出明确解释。

三、规范回复。承办单位完成工单办理后,要严格按照市12345热线工单办理与反馈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对市民诉求作出具体详实的工单书面回复(包括:与来电人联系的时间、沟通情况、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将回复工单及图片(必须要有与来电人电话沟通的截图或现场协调的照片)等印证资料一并上传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职能协同系统。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5日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临湘市依法行政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临政办函〔2022〕5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动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确保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合规,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临湘市依法行政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现将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杨  奕  市司法局局长

常务副主任:陈学军  市司法局副局长(公职律师)

成  员:胡  明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股股长(公职律师)

唐云帆  市司法局政府合同股股长(公职律师)

周  春  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公职律师)

何  婷  市司法局驻政务中心首席代表(法援律师)

黄文龙  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姚美娥  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朱  莹  市人民检察院第2检察部主任

张  剑  市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

陈  值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律师

方  杨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律师

咨询委员会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纪要、重大政府合同、重大项目实施、重大资金安排、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等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与论证工作,以及对涉及政府重大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答复提供咨询意见。咨询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胡明同志兼任秘书长,负责日常联络与情况汇总。

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集咨询委员会全体(或部分)成员对所拟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论证和咨询服务。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4日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的通知

(临政办函〔2022〕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积极稳妥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相关问题,加速困难企业重整,加快“僵尸企业”出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的通知》(岳政办函〔2021〕114号)等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同意,决定建立我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府院协调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府院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畅通市法院与市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创造条件。

二、组织机构

府院协调机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总召集人,市人民法院院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副总召集人,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市医保局、市档案馆、市国资服务中心、市税务局、市人民银行为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单位参加,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分管负责同志为府院协调机制成员,并指定相关工作人员作为府院协调机制联络人。

府院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市人民法院和市政府办,由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日常工作,包括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政策文件、起草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筹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相关信息,组织调研提出解决企业破产中的复杂问题方案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三、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召集,由府院协调机制办公室具体承办。联席会议负责听取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全局性事项。专题会议由府院协调机制办公室根据议题召集成员单位相关成员或联络员,研究解决破产案件个案推进中面对的困难与问题。专题会议的议题可由各成员单位提出,由府院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对报请协调解决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尚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可待条件具备后另行提交审议。逐步完善破产事务处置的规则,保障破产案件平稳有序推进。

(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市发改局负责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市人民法院负责将依法可公开的受理案件信息、管理人信息、审理进程在平台公开。破产管理人应及时上传清算或重整、和解工作计划,并及时上报工作进程。成员单位应当定期监测评估涉及破产企业(包括“僵尸企业”、预重整企业、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相关信息,及时互通全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三)联合调研机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和企业破产处置工作需要,每年选取一定数量需协调解决的共性问题,由府院协调机制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共同起草调研报告提交府院协调机制审议。

(四)风险预警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困境企业、“僵尸企业”的监控,及时监测、分析企业欠税、欠薪、欠缴社会保险、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等风险情况,结合实际进行分类处置,避免企业出现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损害职工、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四、工作职责

(一)建立破产案件财政资金补助机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财政补助和提取破产管理人个案报酬等方式的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筹集机制,解决无产可破企业或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的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无法支付等问题。严格落实《临湘市落实〈2021年岳阳市优化营商环境100条措施〉实施细则》中有关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的改革措施,规范管理使用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同单位:市司法局、市发改局、市人民法院)

(二)解决破产企业税务问题。落实国家针对破产企业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依法调整破产企业征税方式,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税收债权。依法依规“减免缓”破产企业继续营业期间或重整期间的各项税收。破产管理人应依法代表破产企业办理全部涉税事宜。依法依规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税务发票领用、税务注销、税收滞纳金核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破产重整企业税收信用修复、非正常户转正常户等问题。将整个清算期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依据。协调做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协同单位:市人民法院)

(三)简化破产企业工商变更、注销手续。制定破产企业简易注销的标准、要求和步骤,通过其内部系统企业注销平台,破产管理人凭人民法院作出的破产终结裁定书等及时办理企业变更、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对因歇业等原因导致吊销营业执照的重整企业,简化相关撤销程序。(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优化破产企业信用管理、账户开立、减免债务。研究并督促商业银行落实企业重整相关信用记录报送,指导银行机构为重整企业开立账户提供优质服务。配合破产管理人管理企业账户,指导银行机构简化重整程序中银行债权人减免破产企业债务手续办理等。(牵头单位:市人民银行,协同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局、市人民法院)

(五)协调解决破产企业土地、房屋、资源使用权等产权处置。加大对破产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等资产处置的支持力度,解决不动产处置中的过户办证问题,用足用好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对符合相关要求、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经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允许分割转让,简化破产财产过户手续,为加快财产处置提供有力支持手段。(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协同单位:市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合力解决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对破产企业在建、续建项目,住建部门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破产管理人完成该企业续建及综合验收等工作,简化破产企业续建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完成的“烂尾楼”项目,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因项目建设施工手续及施工技术资料不全、相关参建主体不配合、不到位等原因难以办理竣工验收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申请主体委托第三方鉴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结论,可以作为申请有关验收依据。(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协同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加强破产管理人培育和监督。对破产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推动建立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加强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实现管理人队伍良性发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民法院)

(八)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行使管理人职权。各有关单位充分认识破产管理人职责定位,充分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处置债务人财产等法定职责。(责任单位:府院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九)优化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工作。协调运用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对因企业破产清算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及时进行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并使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障待遇;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纳入低保范围。多形式、多渠道开发再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培训帮扶政策,鼓励下岗职工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欠费缴费、职工工资及社保待遇拖欠、经济补偿金支付等问题。(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同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

(十)依法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各有关单位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依法及时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非法集资类破产案件审理中,法院应与侦查、检察机关沟通协商,研究解决解除不属于刑事案件处理的破产企业财产的刑事查封、冻结措施等相关问题,由管理人在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监督下做好解除刑事查封、冻结措施后破产财产的接收、管理和处分事务。(责任单位: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人民银行)

(十一)加大维稳工作力度。企业破产中,市人民法院要商请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财产接管、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风险评估、维稳预案和秩序管理,及时出警处置涉及破产企业相关人员的抢控财产、人身伤害、散布谣言等事件。信访、人社、公安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做好破产企业职工信访的政策解读、释明和信访稳定工作。公安部门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领域舆情跟踪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信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

(十二)依法打击逃废债。以破产财产最大化为目标,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侵害破产企业及债权人利益犯罪的立案侦查力度。公安、检察、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就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破产债权核查以及破产企业流失资产的追查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协助。(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协同单位: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信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完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 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及成功率。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平台公司作用,以市场化的方式积极参与企业重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支持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企业的破产重整。(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市国资服务中心、市发改局)

(十四)全力支持企业资产处置。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发改、工信、贸促等单位应主动介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资源,有针对性地推介破产企业和破产资产,盘活整合利用闲置资产,解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难、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难问题。(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商务粮食局、市发改局、市科工局、市贸促会)

(十五)协调为破产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事业单位要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恢复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供电、供水、供气,就破产申请受理前企业结欠的电、水、燃气费,依法及时申报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后发生的电、水、燃气费,属于破产费用,由破产管理人以破产企业财产随时予以清偿;相关部门单位要为破产重整企业提供水、电、气等支持。(牵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十六)解决破产企业档案保管问题。管理人可将经整理归档的破产案卷材料包括破产企业档案资料移交至档案部门保管;对于无产可破或者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保管费用予以免收。(责任单位:市档案馆)

(十七)支持、引导和推动辖区企业寻求破产保护。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拯救有希望的困难企业,通过破产清算推动“僵尸企业”有序规范退出和资源优化配置,并提供多方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八)其他需要由府院协调机制解决的事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合作。府院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作配合,认真履职,合力优化破产工作的外部环境。各部门落实联络人的责任,确保具体案件处理、政策协调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工作进展。相关单位不能解决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议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注重政策落实。府院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办理破产工作情况纳入我市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成员单位未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影响营商环境评价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积极创新探索。府院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在解决破产企业涉及重点难点问题时,要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注重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有效处理破产处置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

(四)加强监督。对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发现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职能部门怠于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于因主动作为、敢于担当、依法履职而受到诬告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保护。

附件:临湘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成员名单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

附件

临湘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成员名单

总 召 集 人: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总召集 人:张  青   市人民法院院长

刘小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沈新文   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  燕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彭小阳   市委办公室副主任

方  虹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彭小琛   市发改局副局长

赵沛智   市民政局副局长

陈学军   市司法局副局长

赵辉雄   市财政局副局长

丁  华   市人社局副局长

李海洋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陈洪武   市住建局副局长

王细文   市商务粮食局副局长

葛卫华   市信访局副局长

李海雄   市公安局政工室主任

刘春阳   市医保局副局长

舒卫东   市税务局副局长

李一山   市国资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绪清   市人民银行副行长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湘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函〔2022〕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临湘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

临湘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岳阳市医保局、岳阳市税务局、岳阳市财政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岳医保发〔2022〕2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征收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将常住总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确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目标任务数见附件1)。

二、工作措施

(一)明确参保政策

1.明确参保对象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

2.统一财政补助标准。中央、省、县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3.统一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要求,2023年度全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50元/人。

4.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由市乡村振兴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单位认定的特殊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在参保缴费期内享受参保资助待遇。对动态调整纳入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或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群众、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统一从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开始享受资助参保政策。一是对市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医保局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350元/人;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医保局医疗救助资金资助175元/人。二是对市乡村振兴局认定的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返贫致贫人口,由市财政资助175元/人。三是对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级持证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资助350元/人;三、四级持证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资助175元/人。四是要坚决防范福利主义,严禁超标准、超范围资助参保,严禁超越发展阶段、超出承受能力设定待遇保障标准。具有多重身份属性人员取最优的缴费标准,不重复享受资助待遇。五是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5.统一参保缴费时间。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除已明确的特殊情形外,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统筹区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随时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经排查发现未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断保90天内参保缴费)未能在统筹地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6.统一参保缴费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镇(街道)、村(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居民医保。

(二)强化组织领导。临湘市“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严格督促各成员单位对照目标任务,加强参保缴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任务如期如质完成。各镇(街道)要成立工作专班,确保参保缴费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三)明确部门责任。市税务局要履行城乡居民医保征收职责,加大征收力度,不断优化居民医保费征收信息系统,拓宽缴费渠道,及时上报处理湘税社保APP征缴期疑难问题,做好系统数据运维管理,提高数据传输效率,定期通报全市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进度。市医保局要密切配合市税务局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并向财政部门申请落实困难群体参保补助资金。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各类困难群众身份精准标识,建立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工作台账,将核定后的困难群众资助人员名单和参保资助金额及个人应缴金额等信息反馈给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根据缴费当前特殊标识征收困难群众个人应缴金额。在医保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困难群众参保资助、个人缴费金额。市财政局负责足额安排医疗救助参保补助资金,并及时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助监测对象参加居民医保所需资金、资助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所需资金,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市教体局要负责对全市中小学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学校督促整改。市乡村振兴局负责核定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名单,并按月将监测对象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市残联负责督促核实正在享受相关待遇或动态新增的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持证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状况,对经核实发现未参保的要及时将名单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优化缴费服务。全市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以镇(街道)为支点、村(社区)组为末端,建立“税管员+医保专干+代征员”网格化管理机制。要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要统一缴费人缴费依据,原则上不采取虚拟户收现方式征收。缴费人通过手机APP、网上缴费终端缴费的,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智能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具缴费的,以银行收款凭单作为缴费依据。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宣传发动(9月10日前完成)。制定《临湘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方案》;召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工作动员大会;成立临湘市“基本医保全覆盖”工作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残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推进协调工作。各镇(街道)要迅速召开动员会议,通过发放宣传册、张贴宣传资料、悬挂横幅、发布微信公众号信息、宣传车和“村村响”广播等多种宣传方式,告知广大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标准和方式,动员城乡居民积极缴费参保。

(二)摸底阶段(10月1日前完成)。各镇(街道)根据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以上年度参保名册为基础,对辖区内应当参保居民按户逐人进行摸底造册,普通参保、特殊群体参保以及新、老参保人员要分开登记,缴款方式、缴费额度、补贴资金等要登记清楚,未参保人员须注明未参保原因。

(三)征缴阶段(12月31日前完成)

1.深入基层,创新形式,大力开展“基本医保全覆盖”工作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医保政策的知晓度,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引导城乡居民参保意愿,营造全面参保的良好舆论氛围。

2.各镇(街道)要根据常住人口的实际情况,对既没有参加职工医保也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按照缴费人自主选择,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进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在12月31日前完成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任务。

3.加快推广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工作,要充分利用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契机,广泛发动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组织,走村入户宣传医保电子凭证的激活、使用,确保全面完成医保电子凭证激活率和使用率的工作任务(具体任务数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准施策。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征收工作,针对城乡特点,结合各地实际,精心谋划、抢前抓早,积极主动、精准施策,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村组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对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情况开展入户调查登记,广泛发动群众参保,确保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力争参保率达到100%。

(二)部门联动,强化责任。医保、税务、财政、教育体育、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要强化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定期交流和匹配信息,全面落实好各项特殊人群参保资助政策,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三)全力推动,全程调度。各单位要加强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的统筹管理,严格按照启动、摸底、征缴三个阶段安排,加强工作调度、狠抓过程管理,全力以赴推进辖区内征缴工作,确保工作进度不落后、工作质量不打折。

(四)强化考核,严肃问责。全市参保缴费工作启动后,市政府督查室、市税务局和市医保局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对各镇(街道)工作进度定期公布,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镇(街道)进行现场督查,对征缴工作进行考核评分。一是与绩效考核挂钩。城乡居民医保征收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凡没有完成征缴任务95%的镇(街道),在2022年度全市综合绩效考评(政府重点工作)予以扣分。二是与工作经费挂钩。对各镇(街道)按参保人数3元/人拨付手续费;同时,按参保人数规模拨付相应的专项工作经费:参保人数1万人(含)以下的2万元、参保人数1万(不含)至2万人(含)的3万元、参保人数2万(不含)至4万人(含)的4万元、参保人数4万人(不含)以上的5万元。三是与奖励奖金挂钩。参保工作完毕后,由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按参保率、信息录入等工作情况,以镇(街道)为单位进行考核评估。由市政府对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先进单位进行奖励,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1个、三等奖2个,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工作经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奖金由获奖单位奖励到参保缴费的镇(街道)和村(社区)工作人员。

附件:1.2023年度临湘市城乡居民医保征缴任务分解表

2.2023年度居民医保电子凭证激活任务表(不包含政府垫缴)

附件1

2023年度临湘市城乡居民医保征缴任务分解表

单位:人

序号

单  位

征缴任务人数

1

长安街道

33008

2

五里牌街道

61716

3

桃矿街道

2913

4

云湖街道

24768

5

白羊田镇

15611

6

忠防镇

24983

7

羊楼司镇

42317

8

詹桥镇

28805

9

坦渡镇

28299

10

聂市镇

44950

11

江南镇

33709

12

黄盖镇

7701

13

长塘镇

21249

14

桃林镇

42262

合  计

412291

附件2

2023年度居民医保电子凭证激活任务表

(不包含政府垫缴)

单位:人

序号

单  位

参保人数

激活任务人数

1

长安街道

30303

27273

2

五里牌街道

57423

51681

3

桃矿街道

2830

2547

4

云湖街道

23737

21363

5

白羊田镇

14842

13358

6

忠防镇

23428

21085

7

羊楼司镇

38106

34295

8

詹桥镇

26734

24061

9

坦渡镇

26659

23993

10

聂市镇

42147

37932

11

江南镇

32353

29118

12

黄盖镇

7126

6413

13

长塘镇

19609

17648

14

桃林镇

39142

35228

合  计

384439

345995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临湘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临政办函〔2022〕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临湘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以便联系工作。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

临湘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

刘  琦: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审计、经济研究方面工作。

: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重点工程、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政府法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关事务管理、信访、住房公积金、公共资源交易、国有资产管理、企业改制、经济环境治理、人民武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实事办理等方面工作;协助负责财政、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防汛抗旱办)、市信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岳阳惠临公司;协助分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联系人大、政协、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其他驻临军事机构。

蔺  佳:负责工业园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通信、民营经济发展、招商引资、贸易促进等方面工作。

分管临湘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贸促会。

联系市工商联、市科协和各通信公司驻临分公司。

杨  善: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电子政务)、文化旅游、融媒体、广播电视、政务公开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融媒体中心(市广播电视台)。

联系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侨联、市民宗局、市文联、市新华书店。

李伟峰:负责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民政、供销、乡村振兴、气象、水文、河道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供销联社、市乡村振兴局。

联系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残联。

杜卫东:领导市公安局全面工作。

负责政法、武警、禁毒、消防、退役军人事务等方面工作;协助负责信访工作。

主管市公安局。分管市司法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协助分管市信访局。

联系市武警中队。

李开龙: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人防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城建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

黎建平:负责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医疗改革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

姚铁军:负责生态环境、商务粮食、交通运输、公路建设和养护、烟草、电力、邮政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商务粮食局、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市商业总公司。

联系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市烟草局、市盐务局、国网临湘供电公司、市石油公司、市邮政公司。

李  伟(挂职):负责金融、证券、保险、平台公司融资化债工作;协助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金融办;协助分管市应急管理局、岳阳惠临公司。

联系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驻临分支机构、证券公司、各保险公司驻临分支公司。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临湘市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

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临政办函〔2022〕6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函〔2022〕5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南省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湘政办函〔2022〕54号)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临湘市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杨  善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杜  娟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邬文曙   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陆如勇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

方  虹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木清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丁会云   市委宣传部工会主席

杨寒朝   市委网信办科员

胥出凤   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李  燕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学军   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细文   市商务粮食局副局长

鲁明龙   市卫健局副局长

孟永波   市医保局副局长

李小频   市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

朱劲松   市科工局总经济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领导小组行文,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7日

临湘市人民政府

关于刘招国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临政人〔202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刘招国同志任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大队长;

鲁明同志任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副大队长;

方琪同志任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副大队长;

张帆同志任市信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9日

临湘市人民政府

关于孟永波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临政人〔20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孟永波同志任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免去其市商务粮食局副局长职务;

王云华同志任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廖智同志任市水利局总工程师;

余忠辉同志任市公务用车管理中心主任,免去其市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职务;

罗星同志任市浮标产业发展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安军利同志任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免去其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刘宇同志任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蒋辉同志任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易诗景同志任市羊楼司家居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陈矿雄同志市文旅广电局副局长职务。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