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网站   日期: 2022-03-14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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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批和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绩效评价、资产管理、投资评审、财政监督、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与预算管理事前、事中、事后的有机结合,构建“职责明晰、顺畅有序、管理规范、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财政专项资金监管机制。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科学分配。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数额。所有专项资金分配必须做到先制定分配方案、再分配资金,压缩资金分配的自由裁量权。

三、合理整合。国家、省、岳阳市下拨的专项资金,在不改变资金用途、渠道的前提下,不论额度大小,市财政可宏观调控、整合,通过整合项目来整合资金,最大限度发挥上级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规范流程。根据资金类型和额度,规范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批、拨付程序,严格按照规定和权限报批。

1.规范管理本级财政资金。已经预算到单位(含单独预算的二级机构)的本级财政资金(人员经费和项目经费),由市财政局按预算方案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预算单位或二级机构,各单位(含单独预算的二级机构)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使用。

2.规范管理上级专项资金。上级专项资金(除教育、社保、医疗、民政、惠农补贴等政策性资金外),由财政拨付到上级指标文件确定的部门单位(含二级机构)。专项资金按以下流程报批: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指标,由部门单位商市财政局拟定资金安排方案后拨付;100-300万元指标,由部门单位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或整合资金方案,经分管副市长初审,常务副市长批准后拨付;300万元以上指标,在上级专项资金要求拨付时限内,由市长召集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财政、发改部门及项目单位等相关人员集体会商,形成资金安排或整合资金方案后予以拨付。二级机构在申报使用专项经费时,须先向主管部门单位提出具体的资金安排方案,报主管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市财政局才能按流程拨付资金。

3.严格控制部门单位、镇(街道)在国库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中互拨资金,确需互拨的,单位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报市财政局审核处理;市直单位如需拨付村或社区的新农村建设、扶贫等专项资金,只能拨付到其所在镇(街道)的村账乡代管专户。

五、严格使用。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