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临湘市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   日期: 2021-01-11 17:23
浏览量:1 | | | |

(LXDR—2020—01004  临政办发〔2020〕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临湘市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6日

 

关于加快推进临湘市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养老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文件精神,围绕“保基本、优体系、通堵点、强管理”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分类保障,构建多层次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一)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一是城乡特困老年人等托底保障群体。二是低保或低收入家庭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等困境保障群体。三是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重点保障群体。(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

(二)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障基本功能。分类分层次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从2020年起,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保障乡镇养老设施用地。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逐步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到2020年底,全市至少建成一所县级公办养老机构。(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三)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制定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服务清单、保障标准,建立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对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就近长期照护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统一服务标准和扶持政策。制定失智、无子女老年人照护支持政策。对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户籍地65周岁以上的失能或半失能散居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提供每年不低于360元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由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其服务需求和调查评估结果,结合本地实际,核定享受政府购买服务额度的标准,发放服务券,由当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以日托照顾和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责任单位: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局、残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坚持就近精准,构建完善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

(四)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镇(街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的,各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优先提供空间,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获取土地及设施,面向社会公开招募运营商,支持社会力量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到2022年底,建成镇(街道)养老照料中心不少于15家、村(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不少于100家,并持续提升使用效率。(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五)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整合社会资源,推动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支持平台。建立养老服务顾问制度,做好服务需求对接,探索实行“物业服务+养老服务”。(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六)试点建设家庭照护床位。制定家庭照护床位试点建设指导意见,明确上门照护的服务对象和标准。制定家庭照护支持政策,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七)推进居家社区适老化改造。以推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为重点,加快推进社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制定居家适老化改造激励政策,对居家适老化改造采取阶梯式补贴。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特困供养、低保低收入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责任单位:住建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八)加强老年助餐体系建设。拓宽社会资本参与老年助餐体系建设渠道,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营养均衡的膳食服务。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餐饮企业,视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享受助餐服务流量补贴。(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九)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完善“以院统站带点”农村养老服务模式。推进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制定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建设规范,到2022年底建成不少于50个服务点。改革财政支持方式,农村养老服务补贴可直接补贴提供邻里互助或志愿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十)加强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统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养老服务政策落实、区域统筹及资源整合等职责,牵头组建镇(街道)养老服务联合体,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功能衔接。(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民政局、卫健局)

三、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养老产业发展和服务消费体系

(十一)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1)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增值税、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确有困难的,依照《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06号),可以到所在地残联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97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业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取通信费、收视费。(3)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4)境内外资本兴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财政局、税务局、发改局、文旅广电局、科工局)

(十二)加大养老服务资金支持力度。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并取得备案等相关资格证书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市城区按照建设标准新建养老服务机构的,自建产权用房按实际投入使用的床位数,由市财政按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资助;改扩建或租赁房屋建设达到标准的按每张床位1500元的标准,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贴。同时,为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稳定持续发展,对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补贴,经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其服务需求和调查评估后,按入住满6个月以上本市户籍实住60周岁以上老年人数,每人每月分别给予全护理100元、半护理80元和自理60元的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其享有的政府购买服务可在养老机构使用。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与运营补贴不重复使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补贴。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接收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按供养对象的标准给予补贴。落实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100岁及以上的老人发放500元/月的长寿保健补助,年满90岁至99岁老人发放100元/月的高龄生活补贴,低保对象中的80岁至89岁老人,发放50元/月的高龄生活补贴,均以户籍和身份证明为准。加快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改革,支持保险机构推进老年人意外险、失独家庭综合保障等涉老保险项目增点扩面,发展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个人账户式商业养老保险和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责任单位: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局、应急局、自然资源局、金融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十三)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品牌运营。参照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模式,加强养老服务品牌建设。放宽外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准入条件。(责任单位: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文旅广电局、发改局、财政局)

(十四)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注重分类引导,明确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20年10月底前,由民政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责任单位:消防救援大队、应急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十五)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金融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十六)培育发展老年用品市场。出台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办法。探索将基本治疗性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制定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支持政策,建立养老消费监测机制。(责任单位:民政局、科协、财政局、科工局、商务粮食局、医保局、金融办)

四、强化多元联动,构建全方位养老服务监管体系

(十七)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制定养老服务监管方案,建立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公办民营养老机构改革监管,合理确定其净收益率。出台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责任单位:民政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十八)实施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加强养老服务安全监管。从2020年起,民政本级和地方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针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对因总建筑面积较小或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主要活动场所和康复医疗用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灭火器。到2022年底,所有养老服务机构实现消防安全达标。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会员制管理,严厉打击以“以房养老”名义开展非法集资。(责任单位:消防救援大队、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局、金融办、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十九)加强养老领域财政资金监管。加强养老领域财政资金使用全流程管理,精准掌握资金流向。建立财政资金使用清单制度,加强绩效评估和跟踪审计。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服务标准。(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十)强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坚持空间要素精准配置,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严禁利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建立主管部门及属地镇(街道)联合监管机制,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情况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责任单位: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二十一)加强养老服务质量监管。持续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达标活动,建立服务质量日常监测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制定养老服务业标准体系,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全面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加强养老服务信用监管,建立信用黑名单及联合惩戒、退出机制。(责任单位: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消防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十二)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推进养老行业协会、养老产业协会、老年协会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协会管理,推动养老行业实现自我管理和诚信自律。(责任单位: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卫健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五、坚持政府主导,构建养老服务综合保障体系

(二十三)建立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与各部门协调机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七有”“五性”监测评价体系,明确相关部门、街道(镇)、社区(村)养老服务工作责任。(责任单位: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卫健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十四)保障养老服务设施供给。统筹规划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2020年起在全市部署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清查整改规划未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明确民政部门在“四同步”中的职责,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对于空置的公租房,可探索允许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整合改造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或修改时予以完善。对于公办养老机构或者承接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公益性社会办养老机构举办的养老服务设施,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由社会资本主导建设的非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和试点建设的集中式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赁后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供应。对以有偿方式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社会资本主导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依法通过出让、租赁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利用存量设施及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设施的,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地主体且保证安全前提下,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或转让需变更用地主体手续,新用地主体为公益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非公益性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办理协议出让用地手续。(责任单位: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民政局、国资中心、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十五)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有条件的镇(街道)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卫健局、民政局、编办、医保局)

(二十六)全面实行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定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规范,建立专业化的社会评估机构。建立老年人能力状况监测体系。(责任单位:民政局、卫健局、医保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十七)加大养老服务运营扶持力度。完善养老机构建设支持政策。凡涉及巡视探访、精准帮扶等方面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承担。督导市政服务企业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水电气热居民价格优惠政策;对确实不具备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现有机构,实行差价补贴;对新增机构在建设前优先完成计量设施改造。对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机构给予改造经费支持。(责任单位: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十八)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养老护理员补贴制度。出台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办法。把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由人社部门按照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职业化养老院长等相关职业的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责任单位:人社局、教体局、财政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十九)支持公益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培育扶老助老性质的公益组织,支持其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管理、养老产品开发。(责任单位:民政局、团市委)

(三十)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研究设立全市养老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责任单位:人社局、民政局、卫健局、文旅广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