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湘市中心城区(长安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   日期: 2021-01-11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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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20—01006  临政办发〔2020〕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临湘市中心城区(长安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已经临湘市人民政府同意,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

 

临湘市中心城区(长安城区)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禁燃区分类

禁燃区分为I类禁燃区(一般)、II类禁燃区(较严)、III类禁燃区(严格)。

二、禁燃区范围

III类禁燃区:临湘市中心城区(长安城区)城市建成区中的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医疗设施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以及生态敏感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包括五尖山森林公园),面积17.16km2。

II类禁燃区:临湘市中心城区(长安城区)中工业用地,面积2.54km2。

I类禁燃区:临湘市中心城区(长安城区)Ⅱ、Ⅲ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面积14.85km2。

三、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

I类禁燃区: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大于12.0%;焦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5.0%;兰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10.0%);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II类禁燃区:除I类禁燃区所列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外,还包含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III类禁燃区:所有类型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管控要求

1.禁燃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及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对于现有的燃煤锅炉及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按规定安装高效布袋除尘设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适当延期,不能达标排放的不予延期。自2021年6月起,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2.Ⅲ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按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的燃料。以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已建设的逐步用清洁能源替代或逐步退出,保留的锅炉执行锅炉特别排放限值,如果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需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按规定安装高效除尘设施。

3.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中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燃料组合Ⅱ类(较严格)的燃料 ,已建设的逐步用清洁能源替代或逐步退出,保留的锅炉执行锅炉特别排放限值。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4.Ⅰ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中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燃料组合Ⅰ类(一般)的燃料 ,已建设的逐步使用符合要求的能源,执行锅炉特别排放限值。

5.禁燃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使用原煤等高污染燃料。

6.禁燃区范围内所有餐饮服务业,包括宾馆、酒店、茶楼、餐厅、单位食堂、个体经营户等要一律更换为清洁燃料,停止使用原煤及煤制品等高污染燃料。

7.禁燃区市场及商业经营门店不得使用原煤等高污染燃料。

8.对城区及周边无证经营的煤炭经销点一律关停取缔;禁止劣质煤炭进入城区销售。

9.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要求推进落后锅炉淘汰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制定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分类提出整治要求,维持现有设备有效运行,不搞“一刀切”,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锅炉淘汰前应有替代热源。

10.按照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的要求,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禁燃工作负主要责任。

五、监督与管理

1.市发改局、市科工局、市城管局、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鼓励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觉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牵头,相关街道负责清理取缔禁燃区内煤炭经营摊点。

3.市发改局、市科工局、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市城管局、工业园、相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禁燃区范围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工业及经营用炉灶等设施;禁燃区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工业及经营用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当在2021年6月前自行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适当延期,不能达标排放的不予延期。

六、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后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