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湘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临湘市政府   日期: 2020-03-20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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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2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临湘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日

 

临湘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经营土地所进行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自然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与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局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市财政局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市财政局审定、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储备土地发行的债券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纳入自然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三章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第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下列项目: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含征拆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土地储备过程中依法应当支付的各种税费以及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四)土地储备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评标费以及后续管护等支出。

第十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9〕6号)和临湘市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成本核算由市征拆办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属地镇(街道)全程参与征拆宗地收储成本核算,作出概算,拿出宗地征收储备方案。收储成本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确需变更的,需成本核算单位集体同意,报常务副市长或主管副市长会议研究,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及所需的日常经费拨付,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签字审定后拨付。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包括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一律通过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征缴,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到市财政局办理项目执收编码,领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写。

第十五条  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统一按照《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7〕26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依法出让所得收入应通过市财政局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全额缴入国库,由市财政局分宗核算,再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市人民政府批准按下列规定进行安排与分配:

(一)拨付宗地土地储备成本资金;

(二)宗地出让成交价款总额在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后的纯收益,提留适当比例作为土地储备资金,划入市土地储备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抵押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土地,其土地出让收入在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后,再按第十六条规定分配。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及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应当及时批复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

第二十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指标数进行拨付,资金直接划拨到土地储备资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度终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要按照市财政局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或项目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市审计局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按照《预算法》和市财政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市财政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下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市土地储备中心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审计局、市监察委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于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在土地储备资金审批、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