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湘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临湘市财政局   日期: 2020-02-13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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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19—0011  临政办发〔2019〕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临湘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

 

临湘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引导金融支持临湘市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由市政府和合作银行共同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融资中发生的风险损失补偿。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纳税地在临湘市行政区域,有市场、自身竞争能力较强、经营效益好,信用资质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法律法规等要求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临湘市人民政府签订风险补偿基金合作协议,为企业提供融资业务的银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第四条  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临湘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财政、科工、金融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科工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市人民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第五条  明确责任分工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对合作银行进行业务评价考核,受理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申请,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划拨、资金补充,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批风险补偿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规模等,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风险补偿基金重大事项。

市科工局:负责建立小微企业库并定期审核更新;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向合作银行推荐融资重点企业名单。

市审计局: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市司法局:负责相关法律政策咨询和把关。

市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和协调合作银行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建立专门针对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的信用评审和风险控制制度。对风险补偿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报送风险补偿基金进展情况。

合作银行:负责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小微企业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代偿申请和贷款追偿等。及时、准确向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报送风险补偿基金关联贷款的相关情况。全力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目标任务。原则上,第一个年度内通过风险补偿基金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不低于风险补偿金余额的5倍。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本单位职能职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风险补偿基金设立和使用

第六条  基金规模。风险补偿基金由财政全额出资。首期规模为2400万元,此后每年根据补偿支出安排相应资金予以补充,保持市财政出资规模不低于2400万元。视业务开展情况,必要时市财政可以追加资本金。

第七条  基金使用条件。融资企业在贷款到期后未及时还本付息,违约形成风险的,在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后,启动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程序。

第八条  基金补偿范围。企业贷款逾期形成的坏账损失,包括借款人逾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含欠息、罚息)。

第九条  基金使用程序。合作银行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准入或代偿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该企业符合基金使用条件且与备案融资金额相符的,同意准入或代偿申请,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科工局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贷款损失由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承担70%,合作银行贷款呆坏账专项核销30%,代偿处理工作应在收到合作银行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代偿基金追偿。风险补偿基金发生代偿后,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配合追收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经追偿和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比例补偿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专项核销指标。

第四章 贷款对象及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选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科工局等单位建立融资企业数据库。融资企业由合作银行推荐,并经市政府金融办初审,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小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正常经营1年以上,有规范透明的财务制度;②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成长性较好,发展潜力较大;③会计核算规范,上年度纳税在3万元以上;④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等“红线”要求;⑤依法依规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风险补偿基金对下列小微企业不予支持:①平台公司、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②近两年来资产负债率超过70%;③近两年连续亏损的;④企业及主要股东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公安、发改、人民银行认定);⑤企业有虚假交易和骗取银行贷款、出口退税、政府补贴等不诚信行为,或者近两年因违法违规情形受到行政处罚的;⑥依法不予支持的其他小微企业。

第十二条  控制融资规模。合作期限内,融资总额原则上不高于政府出资风险补偿基金的10倍。

第十三条  规定贷款用途。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仅限用于满足借款企业流动资金、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资金需求,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资本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及用于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工局认定)。一经发现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合作金融机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即刻收回该笔贷款。

第十四条  暂停贷款业务。当合作银行办理的风险补偿基金代偿金额达到贷款余额的3%时或当风险补偿基金不足贷款总额的10%时,暂停发放贷款,经领导小组授权,由市财政局及时补足风险补偿基金政府出资部分后恢复运营。

第五章  贷款发放及还款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在符合融资贷款支持条件及合作银行信贷政策下,贷款原则上全部实行最优惠利率,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执行同期基准利率或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浮动,上浮不得超过执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第十七条  增信措施。办理相关贷款业务时,以信用、担保等方式发放,由风险补偿基金作为增信措施。一旦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小微企业,合作银行不得无故缓贷、停贷、断贷。同时追加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及其配偶的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原则上,对单户小微企业贷款发放额度累计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九条  联审联保。行业协会应发挥联审联保作用。协会包括但不限于浮标钓具协会、竹木协会、艾草协会、电子商务协会等。

第二十条  融资服务。合作银行对行业协会推荐的融资企业在资金规模上给予优先配置,提供个性特色的融资服务方案,创新贷款融资方式,提供信用、保证等多元化服务,建立企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

第六章  基金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展绩效评价。资金监管主体单位为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领导小组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基金民营企业贷款增速、贷款户数、申贷获得率等综合指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且未发生代偿损失的,市政府可适当增加风险补偿基金额度;反之市政府有权调减风险补偿基金额度,或取消合作银行合作资格。

第二十二条  建立惩戒机制。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恶意逃避债务的企业,该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者与小微企业合谋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追回风险补偿基金,取消其发放风险补偿贷款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