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湘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财政局   日期: 2019-01-11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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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18〕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临湘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3日

 

临湘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化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根据《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金融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湘信联发〔2014〕4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统贷统还问题的意见》(湘扶办联发〔2015〕26号)和各级会议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风险金垫付管理

第一条  风险金垫付对象。在贷款真实、合规、准确和有效的前提下,借款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原因,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偿还,已经逾期或即将逾期的贷款,暂由风险金先行垫付。

第二条  风险金垫付程序。各乡镇扶贫办密切联系村委会、农商银行支行网点做好风险金垫付的申报工作。

1.农商银行对贫困农户到期贷款1个月前下达催收通知书,同时将到期名单通知乡镇扶贫办和村支两委会进行协助催收。

2.在催收过程中,催收有困难的,农商银行支行会同镇扶贫办、村支两委及帮扶干部入户核实,对需要风险金垫付的对象在贷款到期10日前报市农商银行汇总。

3.市扶贫办审核后,对确需要风险金垫付的对象报市分管金融、财政的副市长签字审核批准,市农商行完成账务扣划处理。

4.风险金垫付后,农商银行支行、乡镇扶贫办、村支两委及帮扶干部要积极催收,对于恶意欠款,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对象采取司法手段清收,贷款回收后3个工作日归还垫付资金。风险金垫付一个月后仍未及时归还的,加重对属地镇(街道)及农商行网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

第二章  风险金补偿管理

第三条  风险金补偿条件。在贷款真实、合规、准确和有效的前提下,借款人无偿还贷款能力,形成损失类贷款,由风险补偿金、农商银行分别按照80%和20%的比例承担,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风险补偿:

1.贫困农户由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客观原因导致的无法偿还的;

2.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3.符合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3〕146号)不良贷款核销标准的。

第四条  风险金补偿程序。农商银行支行网点密切联系乡镇、村支两委做好风险补偿的申报工作。

1.贷款户遭遇风险时要及时申报,重大灾害和意外事故申报事件不超过24小时,借款人因疾病或意外死亡时,村委会及时向乡镇扶贫部门及农商银行支行网点进行报告,并收集死亡证明、医疗情况证明等证明材料后交由农商银行支行。

2.农商银行每年11月20日汇总统计符合补偿条件的贷款农户名单并出具风险补偿报告,各支行提供与贫困农户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到期催收通知书(复印件),连同贫困户相关证明材料交市农商行,由市农商行统一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报资料后,同农商银行客户经理村委会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情况。

4.调查小组成员出示调查报告后,报市扶贫领导小组审批,由分管金融扶贫、财政的副市长签字审批后,市农商行完成账务扣划处理。

第五条  扶贫小额信贷必须严格按相关政策实施,如违规放贷产生的不良贷款,则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临湘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