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湘市恒太新材料有限公司1.5万吨/年长石、2万吨/年白云石深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变更说明的批复
来源:环境保护局   日期: 2018-04-11 14:53
浏览量:1 | | | |

临环审批[2018]6号

临湘市恒太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收购临湘市柯奇非金属矿有限公司,2013年1月我局以《关于临湘市柯奇非金属矿有限公司1.5万吨/年长石、2万吨/年白云石深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环审批[2013]1号) 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复。本次变更主要内容包括:将两台2PG800*600辊式破碎机、两台2PG600*400辊式破碎机更换为两台制砂机和两台4R3220雷蒙机,产品及规模由2万吨/年白云石颗粒料变更为1.5万吨/年白云石颗粒料,1.5万吨/年长石颗粒料变更为2万吨/年石灰石粉,增加500m2原料棚,并对粉尘污染防治措施、平面布局等进行了优化调整。变更后项目的地理位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线、依托的配套工程、环保工程、周边的敏感目标等基本不变。在落实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变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相关变更内容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同时要求着重做到:

1、强化粉尘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封闭或半封闭的物料堆棚和生产车间;物料堆存、装卸、鄂破等易产尘的环节应设置自动喷淋装置;运输散料的车辆应进行覆盖,运输道路要及时清扫,洒水降尘;粉料输送带要加盖封闭;加强厂区绿化;制砂机破碎和筛分生产过程中粉尘采用负压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雷蒙机生产过程中尾气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粉尘《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标准要求。

2、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夜间不得生产,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应采取消声、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鄂破机应低位设置,对高噪声源应进行局部封闭,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同时,要加强运输车辆管理,合理安排运输时间,途经声敏感目标处要采取禁鸣、限速措施,不得扰民。

3、其他要求仍按照临环审批[2013]1号要求执行。

4、项目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临湘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现场监管。

 

 

 

临湘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