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湘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日期: 2015-04-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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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15—00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临湘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7日    

临湘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

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筹集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凡在本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含集体企业、股份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等),按(生产)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1、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营运的小车、的士、中巴,按每台每年200元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2、营运的大客车、货车、特种车、工程车每台每年按300元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3、各种农用运输车、三轮车、摩托车按每年每台120元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4、从事街道门面店铺房屋经营出租的业主从当年租赁收入额中按每年每店铺征收0.6‰的水利建设基金。

5、全市各市场内和城乡临街门店、摊位营业户,每户每个摊位:小户每年80—200元,大中户每户每年200—500元。

第四条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性收费中应提取的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按上述项目年度收费总额的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第五条  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

第六条  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税额的15%划转水利建设基金。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三章  筹集办法

第七条  市财政局非税局负责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计提与划缴,负责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计提与划缴。负责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的计提与划缴。

第八条  市地税局负责本市境内国有企事业、民营企事业(含建安和房地产企业)的征收。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非农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基金的征收。

第十条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各种车辆的征收。

第十一条  市农机局负责农机车辆和三轮运输车的征收。

第十二条  市场管理中心负责城区超市、市场、街道个体工商经营户征收(地税已征收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其境内所属中小型企、事业,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征收(地税已征收的除外,任务见后表)。

第十四条  市征收管理办负责省、市驻湘从事经营单位的征收,并协调各代征部门的工作。

第四章  基金用途

第十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护养护、更新改造及项目前期工作;防汛应急度汛;水利科技教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资金使用结构为:50%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20%用于应急度汛和水利科技教育,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市征收管理办年底根据本年度的基金征收完成入库情况,核实确定次年各代征单位年度计划任务和基金筹集总额后及时会同市水利局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安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市财政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和基金实际入库情况拨付使用资金。

第五章  征收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市征收管理办具体负责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组织、协调和管理。基金征集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市政府督查考评办将定期督查,并及时通报。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市征收管理办应在下年度继续追缴,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市征收管理办应申请法院、税务等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追缴到位。

第十九条  各代征单位在征收过程中必须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加盖“临湘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专用章”,否则,被征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入库情况,市征收管理办会同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定期检查,对漏收、少收及挪用等情况,应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实行处罚。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和防洪保安工作及度汛的需要,各征收单位必须在当年6月底前入库60%,余额在11月底前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代征单位的手续费按以往执收标准给付,对个别征收工作难度大,征收成本高的单位,经市征收管理办和市非税局审核批准后,可采取定额征集的办法计征。

第二十一条  市征收管理办既要严征,也要强管。在每年初应根据上年度的资金项目使用安排,对资金的拨付流向和实际使用情况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违规使用,重复建设或人为流失。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4月13日发布的《临湘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