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预算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法制办   日期: 2015-08-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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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临湘市预算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

临湘市预算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减少资金沉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2015年预算支出进度的紧急通知》(湘财预〔2015〕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预算支出进度盘活存量资金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部门(含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内同)应当按照本部门年度预算,加快支出执行进度,年度终了时本年部门预算原则上全部执行完毕。

第三条 预算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当年预算执行中追加的预算,当年未支用或未支用完毕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五条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六条 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科学精细。按照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完善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基础资料,全面掌握结转结余资金整体情况,区分不同的资金性质和项目类型对结转结余资金进行分类、动态管理。

协调推进。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要与预算编制相结合,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根据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下一年度预算,形成对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整体合力。

依法依规。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要严格遵循各项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第二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可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履行规定审批程序。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因在建工程、待付政府采购款等原因需要跨年支付的项目资金,可予保留;其余项目支出按结余资金的10%扣减。

第八条 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及结余资金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第九条 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预算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会计账表核对一致。结余资金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支出结余。包括行政、事业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

(二)政府采购项目结余。是指纳入政府采购且已执行完成的项目结余。

(三)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

(四)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

(五)预算部门历年年初预算安排形成的结余。

第十条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项目资金,连续两年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视同为结余资金。

第十一条 当年已进入政府采购程序但未完成采购的项目资金,由部门提供政府采购执行过程的相关文件资料,经审核,可结转下年。

第三章 结转、结余资金申报、审批与备案

第十二条 为及时审核结转结余情况,保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确认结余数,预算年度结束后,部门预算单位应将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结余资金情况与财政国库管理局提供的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结余情况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部门预算单位于次年元月5日前,将部门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情况提供给各部门预算管理股室及预算股。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各部门预算管理股室根据账务核对情况,对预算部门申报的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市财政局确认后,于1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通知预算部门。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自收到审核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内,将结余资金上缴国库,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预算部门使用财政结转资金时,应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依据预算部门申请文件及本办法规定审核下达。

第四章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采取直接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检查的方式,对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监督。

第十七条 预算部门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规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结转结余资金报送不实的,财政部门将其结转结余资金收回国库,由总预算统筹安排。

(二)未经批准自行动用结转结余资金或违规动用、挪用未完成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的,市财政局责成部门予以纠正,并限期内缴回国库,同时,相应调减部门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应上缴财政结转结余结转资金不按规定上缴的,市财政局相应调减部门以后年度年初预算。

(四)部门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规定的,除按以上原则处理外,还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预算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