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湘市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法制办   日期: 2016-07-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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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临湘市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

临湘市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我市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根据《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关于印发〈岳阳市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群众自觉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健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服务网络,不断增强出生缺陷防治服务能力,改善儿童健康状况,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继续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孕前及孕早期叶酸增补预防神经管畸型项目,全面落实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进一步健全围婚期或围生育期孕妇地中海贫血筛查项目,建立预防出生缺陷长效工作机制,整合现有资源,优化结构配置,切实降低出生人口缺陷发生风险,力争全市出生缺陷发生率降到4%以下。

(一)加强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孕前及孕早期叶酸增补预防神经管畸型项目等一级预防措施,保证目标人群自愿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85%,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0%,计划怀孕夫妇优生知识知晓率达到90%,健康检查项目工作进度达100%,确保计划怀孕及孕早期妇女叶酸服用依从率95%。

(二)加强产前筛查、产前诊断等二级预防措施,使产前筛查率达到80%以上,严格落实产前诊断制度,督促有产前诊断适应症的高危孕妇积极参加产前诊断。

(三)积极开展围婚期女性或围生育期孕妇地中海贫血的筛查工作,落实婚前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育龄妇女体检、产前筛查时地中海贫血的筛查工作,从一级预防措施到二级预防措施,力争地中海贫血的筛查率达75%。

(四)积极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的诊治水平,使出生缺陷第三级预防措施覆盖率达到95%。

三、服务对象

全市欲婚男女、计划怀孕夫妇、孕产妇及新生儿。

四、服务内容

(一)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设置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及工作要求,由市妇幼保健院承担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参照《湖南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规定设置检查项目及工作要求,由市妇幼保健院承担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各乡镇计生办承担目标人群的宣传动员工作,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工作。

(三)孕前及孕早期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严格按照《临湘市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畸型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孕前三个月及孕早期三个月对象叶酸服用率达95%。该项工作由所有医疗卫生单位妇、产门诊及乡级妇保专干共同负责完成。另要结合婚检、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动员参检计划怀孕对象进行叶酸投服工作。

(四)加强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按照《岳阳市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各级产科医疗机构有职责对对象孕妇进行告知和动员,标本统一经市妇幼保健院送岳阳市妇幼保健院集中筛查。积极宣传出生缺陷防治知识,严格落实产前诊断相关制度,全面动员有产前诊断适应征的高危孕妇积极参加产前诊断。

(五)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工作。按照我市《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管理办法》、《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的规定要求。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由各助产机构负责血片采集,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管理和向岳阳市妇幼保健院递送血片;新生儿听力筛查原则上由各助产机构严格按项目要求自行承担,未添置听力筛查仪的助产机构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筛查。

(六)严格落实地中海贫血筛查工作各项措施,加大地贫防控知识的宣传,动员全社会参与地贫防控工作,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地贫工作的良好氛围,市卫计局定期组织全市各产科单位医师产前咨询培训,市妇幼保健院严格按照湖南省地中海贫血筛查项目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地贫筛查工作,市直各产科单位积极组织动员,确保我市孕产妇地贫筛查率达75%。

五、主要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公益广告、户外大型宣传标语、服务机构宣传专栏、宣传手册或折页、宣传专题片等载体,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科学知识,增强全民防治出生缺陷的意识。

(二)整合服务项目。完善出生缺陷防治技术体系,实行婚前、孕前医学检查项目有机整合、内容互补、数据共享、档案分类保存。

(三)加强重点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对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筛查等检查中发现存在出生缺陷高风险的人群,应当向当事人或新生儿监护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对存在出生缺陷高风险的孕妇,应当专案管理,重点监护。

(四)设立防治专家库。县级设立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遗传优生科、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五官科、医技科等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专家为两高(高风险、高危)人群提供技术服务。

六、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成立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宣传、卫计、民政、财政、发改、人社、妇联、残联、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局,负责全市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日常工作。

(一)市卫计局负责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防治服务;加强专业防治机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监测评价。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湖南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规定设置检查项目及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免费婚前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负责孕情统计及报告工作,做好重点人群孕前管理,广泛开展育龄人群生殖健康教育。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体,针对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的关键问题,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宣传、报道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妇幼卫生工作的成果、经验、重大活动的相关信息。

(三)市民政局负责对婚姻登记人群进行健康宣传和教育,协助发放有关免费婚前检查指导、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宣传资料,自觉将婚检宣传引导作为本职工作认真落实,将婚姻登记和婚检工作有效结合,推进婚前医学检查率的提升。

(四)市财政局负责加大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资金投入,落实出生缺陷防治相关财政补助政策。

(五)市妇联负责组织面向妇女和家庭,开展预防出生缺陷的群众宣传活动。

(六)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中等以上学校将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七)市残联负责制定出缺陷儿童救助方案,积极做好缺陷儿童的救助、干预及康复工作。

(八)市发改局负责将出生缺陷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实施。

(九)市人社局负责将参保人员的产前诊断、出生缺陷儿治疗和早期康复训练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逐步提高出生缺陷儿的医疗保障水平;加强女职工孕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避免接触有毒、有害作业。

(十)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对孕产妇用药和涉及出生缺陷防治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监督,对药品不良反应及时进行监测。

七、考核评估

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卫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将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卫生计生工作考核评估范围。

(一)对于出生缺陷防治免费项目执行情况的组织管理,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实行评估,重点考核是否按质按量落实到服务对象中。

(二)对于出生缺陷防治技术措施的有效性,应根据统计检出或避免出生缺陷发生的数量,进行必要的卫生经济学分析(投入与效益分析)。

(三)对于出生缺陷防治的宣传教育效果,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实行评估,了解育龄夫妇对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的知晓程度。

(四)对于出生缺陷防治项目的执行效果,组织相关管理与技术专家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综合评估,为进一步加大投入,推动出生缺陷防治计划提供决策依据。

八、责任追究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业务的;违反卫生计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的;不按照规定的项目种类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的;在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发现胎儿存在明显出生缺陷而未发现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卫计、人社、教育体育、民政、财政、环保等部门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